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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1

遺產稅列報近600萬元直系親屬扣除額 因這一點全打回票

境外的國民死亡時,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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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瑞瑾

一位老太太從106年6月間出境至108年7月死亡時都沒有入境台灣,她的繼承人有配偶及2名子女。老太太的配偶以她在台灣境內的遺產申報遺產稅,並列報被繼承人有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計593萬元〔493萬元+100萬元(50萬元×2人)〕,沒想到全被國稅局打了回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及非我國國民死亡時,該被繼承人在我國境內不論有無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2項及第17條第2項規定,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外的國民及非我國國民,只能就其在我國境內的遺產課徵遺產稅,對於扣除額規定的適用也有限制。這邊所謂的「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是指在死亡前2年內在境內沒有住所;或是沒有住所、有居所,但在死亡前2年內,都沒有在國內居留超過365天的人

臺北國稅局說明,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國民遺有財產,應就其在我國境內及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但對於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外的國民及非我國國民,則僅就其死亡時在我國境內遺產課稅。

基於衡平原則,對於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外的國民及非我國國民,不能從境內的遺產總額中扣除下列6項扣除額:1.配偶扣除額。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3.父母扣除額。4.身心障礙扣除額。5.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6.農地農用扣除額

但是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的各項稅捐、罰鍰、罰金、未償債務、喪葬費用,如果是在境內發生,這些就都可以扣除。

臺北國稅局解釋,老太太在105年6月間出境後,直到107年7月死亡時都沒有入境紀錄,前後長達2年多居住在我國境外,設籍地的戶政事務所也已經依戶籍法規定,以其出境達2年以上為由進行遷出登記。老太太在死亡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沒有住居所,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不得從老太太遺產總額中減除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扣除額59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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