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ew觀點】
根據金管會現行規定,壽險業銷售「投資型保單」完全不須提供三天審閱期,近期出現一件投資型保單訴訟案,保戶家屬主張「未獲得」壽險公司提供三天審閱期,獲法院認同,壽險公司因而敗訴。本案被告公司已再提起上訴至最高法院,若壽險公司最終敗訴,投資型保單市場可能大亂。
儘管按照金管會保險局要求壽險公會訂定的自律規範,目前只有「傳統壽險保單(例如終身壽險)」,須提供保戶「3天審閱期」,至於「投資型保單」及其他醫療險、意外險…等,並不需要適用此規定。
不過,新聞提到高等法院之判決之見解(即投資型保單也需提供保戶3天審閱期)已讓保險業者開始擔心,如果此案成為判例並適用日後所有法院判決,之前已銷售的投資型保單,只要「要保人」主張「未被提供審閱期」,就能主張任何對其不利的保單條款無效。進一步將危害市場所有「有效保單」契約穩定性,同時危及整體保險市場利益。
雖然全案正在最高法院審理之中,結果尚未明確,但此一案例非常值得大家注意,並且在銷售任何保單時,都要特別留意該有的銷售程序與簽署文件,並且做到保單資訊充分告知的動作,以免引起日後的理賠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