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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屬繼承人之固有債務 法院罕見判決國稅局敗訴
最高法院今年做出一起判決國稅局敗訴的罕見遺產稅務案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 2528號民事判決),這件案例事實係因有一位民眾黃先生過世後留下大批遺產,但同時也留下龐大債務,結果繼承人因未能清償債務,導致遺產遭法院查封拍賣。
在黃先生過世後,國稅局核課繼承人必須繳納2億3千多萬的遺產稅,但因繼承人未予繳納,導致本稅加計利息滯納金後,總金額高達3億7千多萬元,由於黃先生的繼承人無法處理遺產債務,因此黃先生的遺產被法院拍賣,相關的債權人均紛紛聲請參與分配,所以國稅局也以稅捐債權人的身分去聲請參與分配。
但依據分配結果,若將拍賣後的金額先分配給債權銀行,由於銀行債權很高,因此國稅局這3億多的稅捐債權連1元都分不到,因此國稅局祭出追稅尚方寶劍,也就是稅捐稽徵法第6條「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的規定,主張法院要先將拍賣款先分配給國稅局,但這樣一來就換成銀行跳腳了,因為如果把拍賣款項先分給國稅局,債權銀行就幾乎拿不到錢了。
由於雙方爭執不下,因此國稅局遂向法院起訴,主張稅捐債權應該比銀行的一般債權優先獲分配。
該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國稅局勝訴,但銀行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地方法院的判決適用法律有問題,改判銀行勝訴國稅局敗訴,等於幾乎是大逆轉,國稅局不服再上訴到最高法院,結果最高法院仍判決國稅局敗訴,全案確定。
根據熟悉繼承與遺贈稅法的劉韋德律師表示,該案主要的爭點,主要在於遺產稅到底是因遺產所發生的債權?還是繼承人本身的固有債務?
劉韋德律師指出,雖然依據稅捐稽徵法第6條的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但是所謂優先於普通債權,必須要以債務人為基準,若是債務人本身所負之債務,則國稅局的稅捐債權一定是優先於普通債權,但若並不是債務人本身所負之債務,則國稅局的稅捐債權則無優先效力。
以本案為例,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納稅義務人於有遺囑執行人時為遺囑執行人,無遺囑執行人時則為繼承人,可見遺產稅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依該法課予繼承人之稅捐債務,性質上屬於繼承人之固有債務,而非被繼承人生前所發生而遺留之債務。
也就是說,銀行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雖然只是一般債權,但是銀行的債權是對於被繼承人的債權,反觀國稅局的稅捐債權,雖然具有優先性,但其僅是對繼承人的其他一般債權人才有優先效力,對於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則無任何優先效力可言。
劉韋德律師進一步解釋,本案若是黃先生本身生前積欠國稅局的稅捐債務,則國稅局的主張是沒有錯的,但遺產稅是屬繼承人之固有債務,而非被繼承人生前所發生而遺留之債務,因此最高法院判決國稅局敗訴是正確的見解。
《好險網》特邀劉韋德律師與讀者分享遺贈稅專業見解,劉韋德律師畢業於台大法律系,86年律師高考及格,為777遺囑產生器APP發明人,擅長遺囑撰寫、遺產繼承、不動產等相關案件,現任職某上市公司資深法務主管。
劉律師免費諮詢信箱 [email protected] (限不動產糾紛、遺產繼承、婚姻等相關案件);更多遺產知識請上777遺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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