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新光人壽陳姓業務員在106年9月間,利用替客戶繳納保費的職務之便,將保戶的60萬元保費占為己有;後來,陳又向另一名保戶謊稱投保可以獲得高報酬,又再騙得54萬元。但因為陳無法向保戶支付報酬,在客戶質問之下才讓惡行曝了光,被法院依業務侵占罪、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陳女自88年7月起擔任新光人壽業務員,卻因自己缺錢花用,竟將保戶所繳保費佔為己有。陳女在106年9月間,招攬曾女投保新光人壽某保險專案,並分別於106年9月4日、9月6日二日,在曾女家中收到保費40萬元、20萬元。
陳女雖有將曾女的投保資料遞交新光人壽,但卻沒有依規定將收到的保險費繳回公司,反而將保費侵占入己,共計侵占60萬元。曾女因遲遲未收到保單,向新光人壽查證之後才發現陳女私吞保費一事。陳女在東窗事發之後還給曾女11萬元,剩下的49萬元費用是由新光人壽賠償曾女,新光人壽也與曾女達成了和解。
陳女在106年9月8日時,又向另一名保戶許女謊稱投資新光人壽某一保險專案,可獲取高額投資報酬利息,讓許女信以為真,在當天就讓先生匯款54萬元給陳女。
陳女取得款項後再度挪為己用,不僅沒有將錢交給公司作為投資款項,連投資文件都沒有繳回給公司。後來是因為無法交付投資報酬給許女,經許女質問後才讓惡行曝光,全案經許女報警之後由新光人壽公司提起告訴,檢方受理偵辦後依法提起公訴;事件曝光之後,陳女也還了許女1萬元。
法院指出,陳女對於侵占曾女保費的行為,犯下業務侵占罪,誘騙許女投保的行為則犯詐欺取財罪,2罪應執行應有期徒刑1年,可易科罰金。未扣案的犯罪所得全數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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