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18.2萬元,財政部隨之公告,民眾明(110)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也適用基本生活費18.2萬元的規定。不僅民眾報稅時可以多一點差額扣除,連申報撫養尊親屬的標準也隨著基本生活費調高放寬。
財政部指出,主計總處以最近一年(108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訂定下一年度的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09年度基本生活費為18.2萬元,比108年度的17.5萬元增加7,000元,也是歷年來最大調幅。
民眾明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適用基本生活費18.2萬元的規定。財政部預估,因基本生活費調高的受益戶數有205萬戶、比108年度增加27萬戶;減稅利益為96.57億元、比108年度增加25.51億元。
依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保法)與同法施行細則規定,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的差額部分時,可以從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一位民眾申報扶養其配偶以及2名大學子女來計算,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的基本生活費差額有7.6萬元。
基本生活費總額:18.2萬元×4人=72.8萬元
免稅額:8.8萬元×4人=35.2萬元
標準扣除額:24萬元
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1萬元+教育學費5萬元=6萬元
72.8萬元-(35.2萬元+24萬元+6萬元)=7.6萬元
除此之外,申報扶養尊親屬的標準從今(109)年報稅起開始放寬,以前是當年度所得要少於免稅額8.8萬元才可以申報撫養;如今申報門檻改成基本生活費,只要當年度所得沒有超過基本生活費的尊親屬,就可以申報扶養。今年的基本生活費調高到18.2萬元,對於申報扶養尊親屬者也是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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