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新光人壽繼董座吳東進遭解職、吃下今年最高額的罰單2,760萬元後,今(22)日又吞720萬元罰單!金管會公告,新光人壽因7缺失不符保險法規範,核處罰鍰720萬元以及5項糾正。今年累計新壽已被罰近3,900萬元,且已是第5張罰單。
一、業務員挪用保戶保費等多項違規行為
辦理保戶申訴案件處理,發現有業務員挪用保戶保費,2016年到2019年4年間共有32位保戶、46件保單出問題,爭議款共2663萬元;該名業務利用內控缺失鑽漏洞,包含保戶通訊地址與業務員親屬相同、保戶間未具關聯性但有相同通訊地址或手機號碼都沒有被新壽公司發現,還製作假保單蒙騙保戶。另外,還被發現業務員或收費員未確實執行催告退件追蹤處理作業、對申訴案未完整調查即結案、對申訴案未予立案或未留存申訴相關資料、對業務員確定挪用款項者未依公司所訂內規辦理撤銷登錄作業懲處、業務員招攬保單於次年度即辦理減額繳清保單有異常偏高情形、對申訴案件處理及查核作業未注意利害關係案件的迴避原則等缺失。
金管會指出,該公司在招攬、核保及保全等各項作業環節,均有未落實相關控管機制的情形,嚴重影響保戶權益,處罰鍰300萬元整。
二、誇大不實銷售
業務員以誇大不實話術,對要保人做保險給付內容的不當承諾或保證,且以退佣方法從事招攬行為,未落實所訂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處罰鍰120萬元。
此外,該名業務員製作假保單及不當招攬案等二項缺失併請該公司依比例原則,議處招攬管理及保全作業面的失職人員及應負責主管。
三、誘勸保戶以保單借款再投保
辦理保險及貸款業務,發現保險業務員與貸款介紹人為同一人,且於貸款相近時間投保,未落實執行保費來源的相關查證及審核機制,未確實評估要保人的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具相當性,處罰鍰120萬元整。
四、業務不當行為未通報金管會
新光人壽針對業務員涉有不實招攬及挪用保費,經初步查證業務員已有不當行為的情形,但公司未落實執行所訂內規,向金管會辦理重大偶發事件通報,處罰鍰60萬元。
五、往來通路的考核標準不符規範
辦理往來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通路考核作業,未將通路招攬的遵循義務、通路法令遵循、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遵循事項等重要合約約定納入考核;與往來保險經紀人於合作契約書未明訂績效考核標準,亦未就往來保險經紀人辦理書面績效考核作業,處罰鍰60萬元。
六、辦理法人投保作業有2缺失
辦理法人投保業務,對以保障重要員工為投保目的者,可投保高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險商品,致有投保商品與投保目的不符情形;此外,辦理新契約核保作業指定法人為受益人,與內部規範不符仍予以承保,此部分處罰鍰60萬元。
七、多項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針對資安相關作業、對保戶及業務員聯絡資料控管作業、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投資風險控管作業、保單借款作業等缺失事項,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共計核處5項糾正。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對於業務員招攬案件有異常情形時應注意控管,以有效遏止業務員不當行為、並應落實執行催告退件追蹤處理作業、申訴案件應立案完整調查,不得未留存相關資料或未予立案,並應強化業務員法令遵循意識,不得有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誇大不實之方式為招攬,以維護保戶權益。
此外,金管會強調業務辦理保險及貸款業務時,應確實執行保費來源的相關查證及審核機制,不得缺少評估客戶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具相當性的流程,以確認消費者需求及適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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