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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送件…台新金併保德信 擬分年處分彰銀
台新金上周向金管會送件申請併購保德信人壽案,申請案中規畫分年處分彰銀持股,做為併購及未來長期經營保德信人壽的主要資金來源,但處分期間是否太長,能否被金管會接受,尚有變數,金管會有可能要求台新金補件說明。
二○○五年台新金標得彰銀百分之廿二點五五股權後,多次發動合併彰銀不成,立法院也不同意財政部出售彰銀持股。二○一四年彰銀改選兩大股東協商破局,大打經營權爭奪戰,台新金不滿改選結果,狀告財政部,雙方訴訟至今。
有關人士表示,這次台新金併購保德信案,若能在合理期間內處分掉彰銀持股,紛擾多年的彰銀案,也可望順利化解。台新金目前在彰銀沒有任何法人董事,即便賣掉一半持股, 也不會有董事解任問題。
台新金上周已正式向金管會銀行局遞件申請併購保德信案,據了解,為籌措併購資金及長期經營保德信的資金,台新金規畫分年處分手中彰銀持股。
金管會銀行局長莊琇媛上周二(五日)表示,台新金併購保德信案若要送件,資金來源必須明確;並強調這不是五十五億元或八十五億元的問題(台新金曾估併保德信至少五十五億元、最多八十五億元),保險公司跟銀行都是耗資本的行業,金管會希望能有更多的資金來源。
換言之,金管會認為,併購後,未來台新金旗下將有保險公司跟銀行子公司,這兩家子公司因業務發展等需求,都會耗掉資本,因此資金規畫不能只考慮到併購保德信的價金。
台新金預計分年處分彰銀持股來籌資,原則上資金來源算明確,且最終是出清彰銀持股,符合金控法第卅九條規定,但處分期間是否太長,恐是金管會關切重點。
金控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金控不能以財務性投資的方式投資股票,如果沒有併購意願就須全數出脫持股。過去併購不成須出脫持股的案件,包括中信金出售兆豐金持股、兆豐金處分台企銀持股,金管會都要求須有合理的處分期間。台新金取得彰銀持股至今已長達十五年,既要處分,就更應有合理期間,不宜再拖延太久。
(聯合報/文:邱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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