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國泰人壽一名業務員因自己缺錢花用,利用業務之便先後向保戶推銷3張保單,並侵占保戶所繳保費共910萬元,還用翻印、鉛筆塗改的方式偽造保單、送金單,致國壽信譽遭受損害,被法院依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3年4個月。
一名複姓林王的保險業務員在國泰人壽任職期間,先於民國96年時,向一位保戶謊稱可投保國泰人壽所推出的養老保險,並稱只要預繳第一次保費450萬元,之後每一年可以得固定配息22萬5000元,保險期間3年且可申請延長。
出於對業務員的信任,這名保戶同意投保,匯出250萬元保費到業務員的帳戶,還另外給了200萬元現金,共計450萬元。該業務員為了取信,在通訊處影印這名保戶其他張真正投保的保單,以剪貼再影印的方式記載保險單始期、被保險人姓名,假造保單以及送金單,再將2份偽造的文書交給保戶。
該業務員詐得450萬元之後,依照之前說法,在之後的3年間,每年11月都會轉帳22萬5000元到保戶帳戶,並於102年以相同偽造文書手法發出批註單,延長保險期間。
這名業務員食髓知味,又在104年間向同一位保戶推銷變額年金險,保費為460萬元,保戶先後以匯款、給現金的方式交給業務員共460萬元。但業務員卻只將其中160萬元繳回國泰人壽公司,其餘的300萬元占為己有。
為了掩飾罪刑,該業務員還將該張變額年金險保單上的保費用鉛筆塗改,把保費從「1,600,000」變造為「4,600,000」,再將保單拿給保戶。
105年間,這名業務員又以類似手法,再次誘騙保戶投保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聲稱只要1次繳清保險費160萬元,之後每年會固定發給年金12萬8000元,年利率為8%,保險期間為2年。保戶再度信以為真,匯了160萬元到業務員帳戶,業務員又偽造保單交給保戶,且將160萬元全數占為己有。
該名業務員對於偽造文書部分坦承不諱,但對於侵占保費部分卻是否認到底。辯稱那些錢都是與保戶借來的錢,保戶也是因為她願意提供較高借款利率而願意出借;且這些錢她都有要歸還的意思,也才會向定期保戶支付「利息」,更沒有詐欺犯意。
不過,法官認為,業務員若非以假借投保的方式向保戶取得款項,只是以個人名義借款,依據一般常情,保戶自然較無意願出借,即使願意借款,金額也不會那麼多;而且若是保戶有意借款,那業務員就不需要大費周章偽造保單送交給保戶,因此不予採信業務員說法。最終判決該名業務員觸犯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3年4個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全數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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