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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投保後3日確診罹癌被拒賠 法官2原因判遠雄人壽須付百萬元

一位民眾在投保後3天確診罹癌,遠雄人壽認為民眾帶病投保拒絕理賠,法院則因為2原因,判決保險公司仍須給付保險。(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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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瑞瑾

一位民眾在簽訂保險契約之後3天確診甲狀腺癌,遠雄人壽認為,該位民眾在投保隔天立即赴醫院進行超音波檢查,還去找了甲狀腺權威醫師看診,認為民眾帶病投保拒絕理賠,法院則因為2原因,判決保險公司仍須給付保險金共105萬1,822元。

范男在107年1月9日時,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遠雄人壽簽訂終身壽險,並附加重大傷病險以及醫療健康險。但他在簽約三天後,也就是107年1月12日時,就被醫院通知罹患甲狀腺癌,在同月26日辦理住院、27日接受全甲狀腺切除手術,並於28日出院,2月6日就取得重大傷病證明。

范男在出院之後依據保險契約向遠雄人壽申請保險理賠,遠雄人壽因病例記載「曾向醫師主訴脖子右側有腫塊約2至3年時間」等文字,依照保險法127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為由拒絕理賠,范男不滿,一氣之下將遠雄人壽告上法院。

范男主張,自己平日並無任何不適症狀,在107年1月以前也沒有相關就醫紀錄,且因為本身不具專業醫療知識,就醫時陳述的內容純粹是向醫師說明自己身體狀況而已,並不能證明已經知道自己罹患癌症。且若真的知曉自己罹癌,也不會刻意拖2~3年才進行檢查,因此要求遠雄人壽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100萬元,以及住院保險金等總共105萬1,822元。

 

遠雄人壽質疑,范男在投保隔天就到醫院進行超音波檢查發現異狀,若只是一般例行檢查,不應是直接到健檢中心指定特別部位檢查眼睛及甲狀腺;此外,范男還特地找到甲狀腺權威醫師求診,應是主觀上已有預見罹患甲狀腺惡性腫瘤,或至少在客觀上有所認知,不應是完全不知情

除此之外,遠雄人壽引用第三方醫院鑑定結論,報告中提及,「甲狀腺惡性腫瘤有可能生長速度很快,但並未有一日內從0公分生長至5x3x3 公分之案例報告。」因此主張范男在投保前,就已罹患甲狀腺惡性腫瘤。

法院也引用醫院鑑定結論,當中提及病患是否能自己觸摸到其右頸5x3x3公分腫瘤,取決於患者的腫瘤位置與患者對自身身體檢查的知識而定。「一般病患可能無法經自己身體觸摸就能知道有甲狀腺腫瘤的存在。」

此外,甲狀腺腫瘤是否會造成患者表現出症狀,取決於甲狀腺腫瘤有沒有壓迫到附近的器官與病患的主觀認知而定。有可能患者並未知覺有症狀,或會產生吞嚥困難、呼吸困難、聲音改變等全部或部分症狀

法院依范男病歷發現,范男客觀上並無甲狀腺癌外表可見病徵,也沒有吞嚥困難、呼吸困難、聲音改變等甲狀腺癌症狀。且的確有不少人是因為輕忽或醫療知識不足,未能及早發現病徵而致延誤就醫的事例,不能僅以范男進行特定的健康檢查範圍及項目,就認定他在投保時已知悉其身體異狀為罹患甲狀腺癌。因此判決遠雄人壽應給付范男105萬1,822元保險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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