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一名婦人在女兒過世之後向三商美邦人壽申請保險金理賠,沒想到卻被以契約終止為由拒賠。婦人表示,自己從未申請保單終止,將三商美邦告上法院。一審法院判決婦人敗訴,但到二審卻逆勢翻盤,高院判決三商美邦人壽應給付266萬元保險金,全案仍可上訴。
吳姓婦人指出,她在87年6月時,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與三商美邦人壽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定值增額終身壽險、防癌險、傷害險、住院醫療險以及重大疾病險等保單,之後有進行過幾次契約變更。
106年12月時,吳姓婦人的女兒在澳洲過世,吳婦向三商美邦人壽申請保險理賠,但三商美邦人壽卻以吳婦早在90年6月間申請終止附約為由拒絕給付。吳婦不滿被拒賠,便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三商美邦應給付266萬元保險金。
吳婦表示,變更申請書上的簽名的確是她親簽,但簽名是為了變更聯絡電話,不是要終止保險附約。且變更申請書上沒有押日期,她主張上面的簽名是保險業務員所偽造,或是業務員將她之前簽名的變更申請書私自挪用申請保單停效;無論如何,這些冒名行為都應不生效力。
三商美邦人壽則表示,吳婦確實在90年6月間申請變更保險契約來終止附約,三商美邦人壽也在服務系統加上批註;附約終止後溢繳的保費1萬1,561元,也都以支票退回給吳婦,吳婦還將支票兌現,且吳婦後來都沒有再繳交這部分保費。
一審判決書指出,吳婦保險契約當中的簽名,經過鑑定之後證實皆為吳婦親簽;招攬業務員作證時也表示,吳婦曾向他表示「保費太貴」想要終止契約。一審法官認為,若是吳婦沒有終止保險契約或附約的意圖,業務員也難以誘使吳婦在空白的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上簽名,因此不採信吳婦說法,判決吳婦敗訴、三商美邦人壽免賠。
吳婦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則出現大逆轉。
高院判決書指出,變更申請書上有勾選已印製好的項目「住所、收費地址變更」,後方也有填寫電話號碼,但在其他事項那欄,則是用手寫「取消20SIWLR2(或12)萬」等字。法官認為,該行手寫文字可能在吳婦簽名時已經存在,但也可能是在事後加註,因此吳婦所稱「為變更電話」才簽名的主張,並非完全不可採。
另外,針對業務員證言「吳婦是因保費太貴想要取消附約」的說法,高院認為,吳婦一年繳的保費高達40萬元,該保險附約的保費只有1萬2,740元,取消附約對於保費金額的影響太小,證人說法難以採信。
針對三商美邦人壽的說法,高院指出,依照契約變更規定,保險公司需要請保戶補上保單加以批註,把准予變更的契變書黏貼在原保單上,但吳婦的保險契約沒有加上批註,變更程序並不完整,就算三商美邦人壽的服務系統已登記變更,也難以對抗吳婦主張。
針對吳婦接下來都沒有繳納附約保費的部分,高院認為,保單取消之後,業務員沒有另外提醒保戶保單失效、保費變少,且吳婦每年合計應繳近40萬元保險費,可能無法察覺僅1萬多元的差異,也因此無法意識到附約已取消的事實,難以據此作出對吳婦不利的認定。
高院據上述原因認定吳婦保險契約仍屬有效,三商美邦人壽應給付吳婦保險金共271萬4,371元,吳婦要求給付266萬元未超過應給付金額,自屬有據,三商美邦人壽應給予266萬元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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