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金管會完成保險經紀人、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程序,將於近期內發布實施。整合草案預告期間各界意見,金管會再度修正部分規定,主要更動內容為提高最低實收資本額門檻、提升再保險安排作業透明度,以及銀行兼營保代業務的部門主管有資格疑慮時需報請主管機關認可等三部分規定。
一、提高最低實收資本額
金管會指出,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二者所承擔的責任大小不同,應明定不同資本額凸顯差異化管理的必要。除此之外,新設立的保經公司在加入保經市場後,都需遵循相關法令及面對市場競爭,也有厚植保經公司資本額、強化其風險承擔能力及提高對消費者權益保障的必要。
兼納外界對於本次提高最低實收資本額的意見,金管會發布最新的最低實收資本額規範。保經實收資本從現行的500萬元提高至2,000萬元、再保經從現行的1,000萬元提高至2,000萬元、保經及再保經實收資本從現行的1,000萬元提高至3,000萬元。
部分實收資本最低門檻維持與上版草案內容相同,銀行兼營保經從3,000萬元提高至5,000萬元;保代公司實收資本從5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銀行兼營保代從3,000萬元提高至5,000萬元。
二、提升再保險安排作業透明度
為避免保險經紀人透過國外保險經紀人安排再保險業務而影響再保險有效性,修正明定保險經紀人委任國外保險經紀人安排再保險業務時,應事先取得原保險人同意。
此外,其委任的國外保經是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並應投保有效的專業責任保險,每一事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相當於美金500萬元,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相當於美金1,000萬元,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5%,且保險期間不得中斷。
考量再保險實務作業時程,明定保險經紀人應於原保險契約生效前,或原保險人擬分出保險責任開始日前,取得再保險人出具確認認受文件,另應於合約再保險契約生效日起6個月內,將載明所有再保險條件、再保險條款及內容、所有相關附屬契約等完整再保險契約書面文件,交付原保險人。至於臨時再保險,仍維持原預告草案條文,應於再保險契約生效日起60日內,將再保險人簽署的契約文件交付原保險人。
三、銀行兼營保代業務的部門主管有資格疑慮須報請主管機關認可
原預告條文中修正保經代公司對擬選任董事長或擬委任總經理有法規適用疑義時,需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為配合該項修正,同時也修正兼營保經代業務銀行專責部門主管準用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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