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一位民眾積欠2.2億元贈與稅,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時發現楊婦名下無其他財產,只剩下多張高額保單,便以執行命令要求三家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交給國稅局,三家保險公司皆聲明異議拒絕,國稅局就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法院一審判決國稅局敗訴,全案可上訴。
一名高齡95歲的楊姓婦人數十年前出售土地獲得8億6千多萬元後,陸續於86、87年間贈與家人,贈與金額高達6億1,265萬9,253元,皆未依期限辦理贈與稅申報。當國稅局發覺有異開始清查時,楊婦隨即於88年12月至89年1月間,陸續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富邦人壽、台灣人壽、新光人壽投保多張高額壽險,均以躉繳方式繳納保費,並指定孫子、孫女及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將其絕大部分現金都轉換為保單,且購買保單當時已高齡74歲。
楊婦積欠贈與稅高達2億2,549萬1,175元,北區國稅局所屬稅捐稽徵所將案件移送強制執行,並以執行命令要求富邦人壽、台灣人壽、新光人壽終止楊婦的保險契約。
保險公司在收取命令後,分別於109年5月5日至109年5月21日,以行政執行署不得代楊婦終止一身專屬的保險契約為由聲明異議。國稅局收不到解約金,便將三家保險公司全數告上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應給付收受執行命令當日計算的解約金共4,638萬8,289元。
國稅局主張,楊婦在保險契約終止後,對保險公司有解約金、保險給付的債權存在,且強制執行是以債務人所有的責任財產為標的,不限於債務人現存、已具體特定的財產。在保險公司收受行政命令時,楊婦對於保險公司就有解約金債權存在,因此依法請求保險公司應依執行命令,將楊婦的保險契約解除,並將解約金與給付款項移轉交付國稅局。
此外,國稅局強調楊婦除保險契約外,已無任何財產可供強制執行,且她退休迄今衣食無虞,保險契約指定受益人也都成年並有謀生能力,倘若楊婦往生,這些保險金絕非繼承人仰賴生存的唯一經濟來源,由國稅局收取保險契約解約金,自然不影響保險契約對於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基本生活,並未違反公平合理、比例原則,且可以展現租稅正義。
法院見解指出,執行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法時,僅得形式審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有無金錢債權,不得實體審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法律關係,更不能創設或變更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實體法律關係。因此,國稅局主張保險公司應收取命令終止系爭保險契約,依法無據。
另外,壽險、意外險具有一身專屬性,不適用代位權規定,人壽保險契約雖是要保人支付對價而成立的長期契約,但不只是為要保人的利益而存在,其中還包含保險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等的利益,如第三人可以任意終止有效存續的保險契約,恐將嚴重影響多方利益,故人壽保險契約是否終止,應屬要保人一身專屬之權利,他人不得代為行使終止保險契約的意思表示。
因此,楊婦的保險契約均為人身保險契約,契約終止權均為要保人楊婦一身專屬的權利,執行法院或債權人均無從代為終止契約。國稅局主張行政命令到達保險公司時,保險公司應終止楊婦的契約,即屬無據。
針對國稅局所主張「未違反公平合理、比例原則」的說法,法官則認為,以收取命令終止保險契約,使被保險人、受益人所受的保障全然喪失,已違反強制執行法中「比例原則」相關的規定及意旨。
法院綜合上述理由駁回國稅局之訴,富邦人壽、台灣人壽、新光人壽不須依執行命令解除契約,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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