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一位民眾生前以本人為要保人、配偶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4張保單,後來將4張保單的要保人全部變更為配偶,保單價值總共400萬元。民眾在保單變更後2個月死亡,配偶沒有將這4張保單的價值計入遺產總額,被國稅局抓出並開罰。
國稅局指出,民眾常以自己為要保人、家人為被保險人購買壽險保單。因要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若要將要保人變更為他人,就是將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移轉給其他人,等於是贈與行為,應注意贈與稅課稅問題。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在變更要保人時,需將保單變更當天的保單價值計入贈與金額,如果當年度贈與財產超過220萬元,贈與人就要在變更申請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果是把要保人變更為配偶,因為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就免除了贈與稅的問題。
一般人都會覺得免去贈與稅就沒事了,但其實還是可能衍生遺產稅問題。國稅局為了避免民眾透過配偶間變更要保人的手法逃稅,便規定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原要保人死亡,這些保單價值就必須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少人都會因為漏報此筆遺產被國稅局開罰。
以前述民眾來說,雖然配偶間相互贈與的財產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但因為保單變更與民眾死亡的時間沒有超過2年,配偶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又沒有將4張保單價值計入遺產總額,才會遭國稅局要求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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