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一名張姓男子為校園工友,在打掃校園時不幸猝死,他的太太在他死亡之後向富邦人壽請領保險金共200萬元被拒,將富邦人壽告上法院,法官綜合各項事跡認定,張男非「外來突發事故」致死,判決富邦人壽免賠。
張男在88年時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安泰人壽(後與富邦人壽合併)投保分紅終身壽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在108年10月時向富邦人壽附加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及其他附約,意外傷害險中關於意外身故及失能的保險金額為200萬元。
張男在嘉義大學擔任校工,108年12月某日下午3時30分在嘉義大學蘭潭校區執行環境打掃勤務,在校內某處走廊坐下休息飲水並脱帽時,突向前傾倒,經他人發現後送往醫院急救,於當日下午4時42分因急救無效死亡。
張男的妻子翁女向富邦人壽申請理賠金200萬元,富邦人壽僅理賠50萬元,翁女不服向富邦人壽提出申訴,仍未獲全額理賠,再向金融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申請又不滿評議決定,便轉走訴訟一途。
翁女主張,當日氣溫足足相差12.7度,自下午3時開始,溫度即有顯著下降趨勢,嘉義大學蘭潭校區屬地勢偏高地區,相較於平地,體感溫度更為寒冷。且當日風大,拱門中走廊風速又會劇烈增快,張男在執行打掃勤務中體溫必然升高,突然的風吹帶走張男身體熱能,導致其體感溫度驟降而猝死,此為天氣因素所造成的突發意外事件,且張男本身並無心血管疾病病史,也沒有使用相關藥物,強調張男為意外身故,而非疾病所致。
富邦人壽指出,依照嘉義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紀載,張男的直接死因為心因性休克,先行原因是心臟血管疾病,死亡方式為自然死,顯非因遭受意外傷害而死亡。
另外,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作成的評議書記載,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諮詢專業醫療顧問意見及參考張男病歷資料後,研判張男的死亡是因心臟血管疾病引發心因性休克所致,翁女請求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沒有相應依據。
判決書記載,保險法第131條所稱的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該意外傷害的界定,在有多數原因競合造成傷殘或死亡事故時,應側重於「主力近因原則」。要符合外來性、突發性(偶然性)、意外性(不可預知性),才會被認定為意外傷害事故。
法官認為,綜合相驗屍體證明書以及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書內容,可認定張男死亡應非外來突發事故所致。
另外,針對翁女主張的氣溫驟變導致身體不堪負荷,法官參照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觀測日報表發現,張男死亡前並沒有天氣變化劇烈情形,再證明張男死亡並非外來突發事故所致。
綜合各項事跡,加上翁女未能舉證證明張男死亡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所致,翁女請求富邦人壽應給付保險金於法無據,法官因此駁回翁女告訴、判決富邦人壽免賠保險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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