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一名保戶擔任保經公司業務經理,某日向遠雄人壽投保壽險並附加一年期癌症險、醫療險、重大傷病險以及豁免條約,過半個月就申請重大傷病卡成功,一個半月後才經由醫師確診罹癌。他在申請理賠時被遠雄人壽以「帶病投保」為由拒賠,不滿向遠雄人壽提告,一、二審法官皆判決保戶敗訴、遠雄人壽免賠,全案定讞。
黃姓保戶在2017年10月29日向遠雄人壽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一年期癌症險、一年期重大傷病險、一年期醫療險,以及豁免保費附約。他在同年11月6日及11月14日時,因右側舌部疼痛至醫院就診,14日就診後即向健保署以罹患舌部惡性腫瘤為由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並陸續接受舌部腫瘤切除及右側頸部淋巴擴清術等手術。直到同年12月14日進行病理組織切片之檢查後,才經由醫院確診為右側舌癌第2期。
黃姓保戶指出,自己在10月29日投保、12月14日才確診癌症,已經經過癌症險規定的30天等待期,重大傷病、醫療險都沒有等待期限制,因此向遠雄人壽請領癌症保險金共130萬9,646元;除此之外,他主張自己符合豁免附約約定的特定傷病條件。
但遠雄人壽不僅拒絕理賠保險金,也持續向黃姓保戶收取保費共3萬6,435元。黃姓保戶不滿遠雄人壽拒賠又繼續收保費,便將遠雄人壽一狀告上法院。
遠雄人壽主張,黃姓保戶在第一次就醫(11月6日)時,就已經向醫師透露「右側舌部疼痛六個月」,應是在投保前就已經知悉自己患有癌症,且在11月14日時就向健保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並經健保署審查同意核發,當日應是已確診罹患癌症,距離投保日只差16天。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遠雄人壽自然不負給付保險金及或豁免保險費的義務。
一審法官依照病例記載指出,黃姓保戶除了主觀上有感受到舌痛症狀之外,客觀上也有舌部明確潰瘍病變的徵象。且保險法第127條的立法意旨,是在防止發生帶病投保的道德危險,只需要被保險人「明確知悉有該方面的疾病」,並不需要確切知道醫學上的病症名稱,因此遠雄人壽的主張應屬有憑。
除此之外,法官認為黃姓保戶任職於巨鼎保險經紀人公司,擔任保險經理職務,依照他保險專業的長年智識經驗,對自身已罹有舌部相關病症沒有不知之理。
一審法官綜合各項事跡認定黃姓保戶為帶病投保,遠雄人壽依照保險法第127條主張免賠於法有據;黃姓保戶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官仍維持原判、遠雄人壽不須給付保險金130萬9,646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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