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一名女子積欠高達1,400萬元債務,為了償還竟與前夫共謀槍殺自己,希望詐領保險金2,070萬元。結果買凶自殺的行動被抓包,被保險公司拒絕賠付保險金,共謀做案的前夫還吃上5年徒刑。
華姓女子在民國(下同)80年至95年間,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以前夫、子女等人為受益人,向國泰人壽、安泰人壽(後與富邦人壽合併)投保壽險與意外險共6張,合計保險金額高達2,745萬4,000元。
97年4月間,華女因財務及健康狀況不佳結束超商經營,已無工作收入,出售房屋後仍不足償債,又接連倒會積欠6、7百萬元債務、數十萬元信用卡債、148萬元銀行信用貸款,及向親友及當舖借的數萬至數十萬元債務,總計高達1,400萬元。華女為了清償債務,將腦筋動到保單上面,與前夫、哥哥籌畫了一樁槍擊案。
華女在97年10月13日晚間至14日凌晨之間,在台61線平面道路33.5公里處遭槍傷身亡,前夫主張華女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遭遇外來突發意外事故而死亡,要求富邦人壽給付身故保險金2,035萬元(包含意外險200萬元及壽險1,835萬元)、國泰人壽給付身故保險金35萬4,000元,遭保險公司拒絕給付後,前夫便將2間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屍體鑑定結果紀載,華女遭人以近距離射擊方式,朝頭部左側部位射擊1槍,因頭部穿透性槍創致神經性休克死亡,但除槍傷之外,體部無其他外傷,陳屍的車內也沒有被翻動、侵入的痕跡。
法官認為,華女生前雖有積欠鉅額債務,但生活交友關係單純,生前、死後均無仇家上門,排除因怨隙仇恨引起殺機的可能,且案發現場人車稀少,案發當時又值深夜時分,將引擎熄火,停靠路旁,並關掉大燈,完全搖下駕駛座車窗,若持槍兇嫌未得死者同意,自然不可能在這些情況下以近距離接觸性的射擊方式槍殺死者。
除此之外,華女在生前就時常透露因債務想要輕生,且持槍射擊殺人屬重罪,若非有仇怨或有重利可圖,自然不可能有人願意冒重刑殺人,勘認華女是因無力揹負沈重債務,為了保險理賠而買兇自殺。
法官判決華女是因加工自殺而致死亡結果,屬於保險不理賠事項,前夫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的要求被駁回。前夫不服判決上訴,二審仍維持原判,可再上訴。刑事部分,前夫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處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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