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一位民眾生前與他人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將公告現值1,200萬元的土地以2,500萬元出售,到該位民眾死亡當天,該筆土地還沒辦理移轉登記,對方也有尾款500萬元沒付清。繼承人將土地申報為未償債務、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卻少將500萬元尾款納入遺產總額,恐遭國稅局要求補徵稅款。
北區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出售的土地,到死亡時還沒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因土地所有權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以土地公告現值併入遺產課稅。
但因被繼承人對土地買受人負有履行過戶移轉的義務,因此申報遺產時,可將同額的土地價值列報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必須留意的是,如果有該筆土地買賣還有應收但未收的尾款,就屬被繼承人的債權,必須併入遺產課稅。
以前述民眾為例,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列報已出售但尚未過戶的土地價值1,200萬元,也提供死亡前簽訂的土地買賣契約書,表示繼承人有交付土地的義務,國稅局核准將同額的土地價值1,200萬元認列為未償債務,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但另一方面,應收但尚未收取的土地交易價款500萬元,還是要算入被繼承人的債權,併入遺產列報於債權項下,納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是否有在生前出售財產,且要注意「是不是還沒辦妥移轉登記」以及「尾款是不是還沒收完」這2重點,如果發現未列入遺產總額,也應立即補報遺產稅,以免被國稅局要求補徵稅款。
要是被繼承人怕自己的各項資產加計,會使得遺產總額龐大,使繼承人一時間難以負擔納稅義務,其實可以透過保單來做好預留稅源規劃,不僅是替繼承人們免去變賣資產、土地換取現金的麻煩,還能將自己生前所留的全部資產順利移轉給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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