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一名郭姓女子車禍後發現有腦震盪現象且終身不能工作,向對方強制險的產險公司申請失能保險金130萬元,但產險公司認為郭女的腦震盪並非因為該場車禍,而是她自己罹患尿毒症所致,依照殘廢給付標準理賠10萬元。郭女不服提起訴訟,法官也判決產險公司免賠130萬元本息,全案可上訴。
台灣產物保險承保肇事騎士的強制險,騎士於2018年某日騎乘機車時撞上郭女,郭女在車禍後有腦震盪後遺症,經醫師認定為「中樞系統遺存障礙,終身無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陪伴,症狀固定。」
郭女指出,自己是因為車禍導致腦震盪並致失能狀態,台產應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責任,且所受的傷害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殘廢給付標準表)項次第2-3項(第3級殘廢等級),請求給付保險金130萬元。不過,台產認定郭女僅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項次第2-5項(第13級殘廢等級),給付失能保險金10萬元。郭女不服便提起告訴。
台產指出,郭女在車禍事故所受的傷害為「頭部外傷」,她所稱的「中樞神經系統遺存障礙,終身無法工作」,應是她本身罹患慢性腎臟疾病(尿毒症)所致,並非因為車禍事故。郭女所受頭部外傷與中樞神經系統遺存障礙間,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才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郭女符合第13級殘廢等級理賠10萬元。
台南地院依兩造聲請,將郭女的病症交由醫院進行醫學鑑定,法院依據鑑定結果與醫院診斷證明書指出,雖郭女經診斷受有「中樞神經系統遺存障礙,終身無工作能力」,但她在車禍事故當日急診時僅受有頭部損傷、右側前臂挫傷等傷害,縱有腦震盪大約會於3個月內即改善消失,並於1年內會痊癒。
此外,郭女因頭暈、步態不穩,需枴杖助行,到醫院就醫時,離車禍事故發生已超過3個月,加上郭女的病例記載,她在99年做腎臟功能檢查時就有貧血、眩暈等病症,這些症狀常見於慢性腎臟病患者,且郭女在2017~2019年間尿素氮就偏高,可能會有噁心嘔吐的現象。
法官最終判決,郭女所受「中樞神經系統遺存障礙,終身無工作能力」的病症,是因慢性腎臟疾病(尿毒症)造成,與車禍事故無關,郭女以車禍為由,請求台產給付130萬元本息的要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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