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中華郵政瑞芳分局張姓女業務員以年息4%的高利話術誘騙保戶,吸引民眾投保共887件保單、收取保費高達6.24億元,一審法院判處張女10年徒刑、沒收保費總額6.24億元,但二審法院認為,犯罪所得應是實際從犯罪中獲得的款項,非收取保費總額,宣告沒收金額減為1.9億元,但有期徒刑仍維持10年不變,全案仍可上訴。
張女是中華郵政瑞芳分局金牌業務員,她向保戶宣稱,若將首期應繳保費繳納成功後,即可用期滿保險金預扣年息4%計算並躉繳其餘保費,如同坊間金融業所推出的美金保單可享有4%高額年息。
以6年期「簡易人壽吉利保險」為例,依中華郵政所定的繳款方式,應每年繳納保費16萬多元,6年合計應繳納96萬多元,期滿後就可領回100萬元。但張女竟私下承諾保戶僅需躉繳76萬元(即100萬元-100萬元*4%*6年)後,就不須再持續繳納保費,期滿後亦可領回100萬元。
或是保戶直接躉繳100萬元,張女宣稱可享有4%年息,6年的利息總共24萬元,還另送1萬元保額,6年期滿可領回125萬元不等的方式誘騙保戶。
因張女計算的利率遠優於中華郵政所訂保費繳納方式計算的利率,吸引民眾爭相投保;自99年至106年6月間成交共887件保單,收受保險金總額達6.24億元,張女則詐得佣金198.7萬元(扣所得稅後實發佣金為193.7萬元)。張女因投資失利產生虧損,無力支付客戶後續期間的保費,只好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整起不法事件便曝了光。
張女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違反簡易人壽保險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等犯行,辯稱「所有的保單從頭到尾都是賺業績,不是因為要賺獎金跟吸取資金」,且她強調自己沒有對外招攬這項保單、都是保戶自己來找她,長官也都知道這些保單內容,並支持她做下去,完全沒有告知她這是違法行為。
一審判處張女有期徒刑10年,未扣案犯罪所得6.24億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的人之外全部沒收;另一部分未扣案犯罪所得(佣金)198.7萬元也同樣沒收,2筆沒收款項在全部、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該案上訴至二審法院,高院則認為,犯罪所得應是張女實際從犯罪中獲得款項,而非收取保費總額,因此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減為1.9億元;另外一筆未扣案犯罪所得193萬餘元全數沒收。
民事部分,中華郵政因她被金管會糾正、限制基隆轄區內各郵局停止銷售簡易人壽保險6個月,嚴重影響商譽,一審法院判決張女須賠償中華郵政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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