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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幸福人壽上百億資產 鄧文聰確定要關27年!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掏空公司上百億元資產,其中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部分先判刑10年定讞,另向EFG銀行質押借款案,最高法院去年依違反保險法判鄧16年徒刑、洗錢罪4年徒刑定讞。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鄧應執行27年徒刑,鄧不服提抗告,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鄧文聰、前一任董事長黃正一和EFG銀行香港分行客戶經理謀議,共同將公司海外資產違法質押給EFG銀行借款,掏空公司上百億元資產。鄧另和香港渣打銀行職員合作,以Novel Asia Limited公司名義在渣打銀行開設帳戶,2010年10月底起從幸福人壽獲取8973萬美元的存款和債券1億283萬美元不法利益。
一審判鄧28年徒刑,併科罰金9億元,併科罰金2億元;二審改判鄧26年徒刑,併科罰金7.5億元。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未待向美國請求協助調查的司法互助資料回覆就判決,且並未調查黃的供詞與卷內證據不符之處,撤銷EFG銀行部分判決發回更審,其餘駁回上訴,鄧文聰判刑10年定讞。
高院更一審開庭時,黃、鄧仍作無罪答辯,均認為被冤枉,兩人並沒洗錢和背信。鄧文聰曾指出,幸福人壽一毛都沒有損失,幸福人壽60億台幣都在EFG銀行的帳上,但遭EFG違法凍結,至於渣打銀行部分則早在2015年匯回。
更一審依保險法共同背信罪、洗錢防制法洗錢罪各判鄧文聰16年、4年,併科6億元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鄧文聰再判刑20年定讞。
(聯合報/文:林孟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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