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退職所得是民眾年老後賴以為生的經濟命脈,但仍需依照國稅局規定申報所得稅。國稅局提醒,扣繳憑單所載的退職所得額就是納稅人應計算稅金的總額,不用再扣除計算免稅額,搞錯的人恐怕會被當漏報裁罰。
一位老翁於2018年7月退休,一次領取退休金443萬2,833元,退休服務年資為13.5年,應課稅退職所得為100萬1,416元,即退職金在243萬元(18萬元×13.5年)以內部分,可以不計入所得。
不過,退職金超過243萬元、未達488萬7,000元(36萬2,000元×13.5年)的金額部分,需要用半數所得課稅【(443萬2,833元-243萬元)×1/2=100萬1,416元】。
該位民眾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以為所得資料參考清單提供的退職所得金額100萬1,416元為退職所得總額,自行計算申報應稅退職所得為0元,反而讓自己漏報所得被裁罰。
國稅局表示,退職人員領取的退職所得採取定額免稅制,同時配合物價指數調整免稅金額。2020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金額與2018年度計算定額免的金額皆相同。
國稅局提醒,扣繳憑單所載明的退職所得額,就是已經算好的「應課稅」退職所得額,民眾只要依該金額申報即可,若是自行減去申報,不僅需要補稅,還可能再被裁罰。
2020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金額計算方式: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1、一次領取總額「18萬元×退職服務年資」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超過「18萬元×退職服務年資」金額,未達「36萬2,000元×退職服務年資」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6萬2,000元×退職服務年資」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2020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萬1,000元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對憑單所載金額有疑義,可先向填發扣繳憑單的單位查明,切勿將扣繳憑單所載的退職所得額,再依上方方式重複計算免稅金額,以免漏報所得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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