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立法院今(4)日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金管會表示,「保險法」修正案通過,將可提高保險公司投資國內公司債的額度及意願,本次修法也放寬保險業投資國家公共建設、政府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及其他企業的投資。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表示,通過後預估將有百億資金注入公建、社福產業。
除此之外,金管會為加強保險機構監理,明確規範保險業負責人應遵行事項及法律效果,負責人被發現未具備金管會授權規範所定的資格條件,或是違反兼職限制及利益衝突禁止又未改善,金管會可以予以解職。
這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主要有3大部分,分別為「引導資金投入公建、社福事業」、「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以及「完善及強化保險監理法制」等。
一、 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產業、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
1. 公司債投資額度計算基礎由「實收資本額」修正為「業主權益」,提高保險業投資國內債券市場額度;另增列保險業得投資符合條件的免保證商業本票。
2. 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福事業派任董監事限制,由原不得逾1/3席次提高至2/3席次,並增訂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共建設公司董事達1/2以上者,該被投資公司董事會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的董事,以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並增加其投資意願及強化對被投資對象之監督管理機制,兼顧促進社會公益及經濟發展目的。
二、 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承受風險能力
為接軌國際制度,增訂淨值比率併同現行資本適足率作為監理雙指標及資本等級評量標準,合理反映風險。
三、 完善及強化保險監理法制
1. 增訂分支機構「遷移或裁撤」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事項,強化保險業分支機構遷移或裁撤管理作業。
2. 明定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主管機關授權規範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及利益衝突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以明確負責人應遵行事項及法律效果,並利業者遵循。
3. 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的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以提升現行保險業不動產投資管理規範之法律位階,並配合調整處罰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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