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一位民眾在2017年時從母親那獲贈房屋及土地,2018年就將該筆土地出售給他人。沒想到,在母親2019年去世要申報遺產稅時,被國稅局要求將該筆已售出資產納入母親遺產,瞬間讓遺產申報總額暴增。
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申報的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財產外,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財產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人的配偶時,都應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前述民眾的母親贈與房屋及土地的時間為2017年5月,距離其死亡日期(2019年3月)不滿2年,儘管民眾早已將這些受贈財產出售,仍須將其併入母親的遺產總額申報。
除了移轉土地之外,死亡前2年贈與前述各順位繼承人的現金資產,或是透過變更要保人移轉的保單價值,都要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申報。
不過,國稅局為了避免同筆資產重複課稅,只要轉移的資產已納過贈與稅,或是土地移轉時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可以連同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從應納遺產稅內扣除,但要注意扣抵額不可以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
也就是說,如果該位民眾在售出土地與房產時,已繳納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就可以依照規定在遺產稅額中扣除。
不少人中高齡時就會逐步安排資產移轉,尤其發現自己疾病纏身時,更會想要盡早將資產傳承給家人,但卡在國稅局遺贈稅法第15條的規定,很容易讓繼承人一不小心就得面臨高額遺產稅。
在替子女規劃傳承事宜時,也別忘了同時做好「預留稅源」安排。可以利用壽險保單「給付身故保險金給受益人」的方式,為繼承人準備一筆錢用來繳稅,也避免繼承人得變更資產換現金。
在投保壽險時也要注意,要保人、被繼承人都要設定為自己,才能免將保單價值計入遺產總額,要是又搞錯契約關係,恐怕只會讓繼承人的遺產稅負擔更加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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