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投保「傷害(意外)險」,最重要的是職業類別告知,若被發現未據實揭露職業,保險公司可以不負理賠責任。一名男子為出海跑船的船員,投保時卻稱職業是船東、只負責記帳,意外身故時,只拿到500萬元保額中的228萬元。
何男在民國(下同)89年時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指定配偶為受益人,投保終身壽險、住院日額醫療險、平安保險、傷害醫療險附約等保單。投保時的職業及職務欄填寫為「船東」、負責記帳,屬於職業等及第一類別的被保險人。
何男108年時因漁船氣爆身亡,家屬請領傷害保險金時,說明欄當中寫道「漁船靠岸疑加油時不慎引起氣爆,當時被保險人剛好上船巡視,不幸身故…。」
但保險公司根據事故報導發現,何男當時的職業並非「船東」,而是職業危險極高的「船長」,保險公司認為何男並未依照自身情況變更保險職業類別,拒絕給付傷害身故保險金500萬元,僅依照職業類別第4等級賠付保險金228萬元。何男家屬不服理賠結果,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保險公司主張,何男於事故發生時擔任船長,而非船東,若同時兼任船東及船長,也應以職業等級較高的船長認定其職業等級投保,並應依照保單條款變更職業類別。且因漁船船長傷害險在職業分類表中屬於拒保類別,保險公司可以不負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公司指出,因對何男意外身故表示遺憾,才基於服務保戶立場,融通比照職業類別第4等級,按比例給付身故保險金228萬元。
法院根據漁船出港紀錄、船員清冊、證人言詞等證據證明,何男確為該艘漁船的股東兼船員,從89年因投保日起至事故發生日止,何男都有出海擔任漁船船員的紀錄,顯示何男出海擔任船員與事故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認為,何男既然有出海擔任船員,就應該依平安保險契約約定,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變更職業等級,但何男從投保後至事故發生期間,都沒有完成上述程序。
依照該張保險條款規定,職業分類危險性增加,未依約定通知保險公司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應按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何男以第1職業類別投保500萬元額度平安保險,保險公司則依照職業類別第4等級,依比例賠付家屬保險金228萬元,已盡其責。
至於何男家屬要求保險公司應多給付差額272萬元的要求,全數遭法院駁回,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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