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佳妘
一名不識字的蔡姓女子買了壽險及相關醫療附約,8年後罹卵巢癌住院治療,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經評議中心調解後,保險公司只願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20萬元,蔡女決定提起告訴,儘管法院裁定除外責任不具見證效力,應給付保險金,但卻因一個原因,雙方已達成和解,判保險公司免賠260萬元。
根據判決書指出,蔡女在2000年12月向保險公司買了終身壽險及相關附約,並於要保書據實告知曾在1990年因左側卵巢水瘤到醫院定期追蹤,到了投保前一個月檢查時,卵巢並無異狀,但黃姓業務員在辦理保險時,未調取投保當下前5年的就醫紀錄,僅是申請10年前就診的卵巢囊腫診斷資料。
隨後,業務員提出「合併卵巢腫瘤及其直接相關病症的後續治療,不在保險契約的附約承保範圍」等壽險契約醫療附約批註書,但因蔡女不識字無法理解內容,只在業務員要求下蓋手印,再由業務員與她的先生在旁簽名,認為未經核保主任蓋章,因此不具除外責任的合法效力。
直到2018年蔡女因卵巢癌住院治療1個多月,保險公司以批註書除外責任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但蔡女不服向評議中心申訴,保險公司只願給付「新重大疾病終身壽險附約」的重大疾病保險金20萬元,並提出「理賠給付暨意向徵詢書」,由蔡女按捺指印及業務員、蔡女的女兒簽名後,2019年1月匯款給付20萬元保險金,並主張該張附約效力停止,蔡女決定提起告訴。
保險公司對此則主張,指印簽署的批註書經過2人見證簽名,與簽名同等效力,且核保人員是依體況認為需要批註「卵巢腫瘤」(不分惡、良性)才能承保,蔡女也確認後簽回,因此除外責任是有效立,加上2019年簽署「理賠給付暨意向徵詢書」,顯見雙方對於批註內容已達成協議,且已給付保險金,應受和解契約的拘束。
法院經查後,發現蔡女不識字,在批註書上會同見證簽名的2人皆為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且為蔡女的鄰居,保險公司未由客觀第三人為見證,並不認同見證效力,且保險公司也提不出其他證據,明白告知卵巢腫瘤註記為不在承保範圍,因此應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才公平。
不過,雙方已簽署理賠給付暨意向徵詢書,保險公司依約給付20萬元保險金,法院審酌後,認為既然已和解,蔡女就不能再依保險契約請求260萬元保險金及其利息,均無理由而一併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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