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保單的理賠條件,會將「違法行為」列為除外責任,以車禍案件來說,酒駕是常見的拒賠原因。但日前就有一起法院判決,因保險公司無法證明被保險人是酒駕肇事,就算被保險人檢驗體內的酒精濃度高於法規標準,法官也判決保險公司應理賠保險金100萬元。
陳姓男子生前向保險公司投保壽險並附加意外險,約定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為100萬元,並指定其母親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陳男某日駕車時不慎撞擊護墩,救護人員抵達事故現場後將其送往醫院,途中陳男已無生命跡象,並於當日宣告死亡。
陳母依照保單條款約定,向保險公司請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保險公司卻以書面回覆「陳君係因酒後駕駛汽車發生事故,而事故發生時之體內血液酒精濃度為39mg/dl,換算成吐氣酒精濃度約為0.195MG/L,已超過道路交通法定規定標準」,以酒駕違反保單的除外責任為由,拒絕賠償。
陳母主張,保險公司提出的檢驗方法有偽陽性的可能,且僅可證明陳男體內有酒精成分,但無法證明陳男是酒後駕車造成車禍。
保險公司則指出,陳男死後到實施檢驗僅不過1小時,檢體沒有被汙染的可能,且先透過「生化酵素篩檢法」檢驗血液酒精濃度,再透過「頂空氣相層析儀」檢驗眼球液,2方法數值相近,準確度應屬無虞,沒有出現偽陽性情況。主張陳男飲酒後駕車應屬事實。
法官指出,第一、保險公司使用「生化酵素篩檢法」檢驗血液酒精濃度,極易有偽陽性反應;而根據他篇判例記載,用檢驗眼球液的方式,只是「不易」受死後變化影響,並非「完全」不受死後變化影響。
第二、眼球液的酒精濃度要到40 mg/dl才是「很可能有使用酒精」,陳男眼球液檢出酒精濃度39mg/d1,是否「全為其飲酒所致」,或是「為其飲酒所致」,確值存疑。
第三、位於副駕駛座的陳男友人出庭證言,表示當天有與陳男對話,陳男意識清楚,沒有酒氣,看不出有喝酒的樣子,當天施救的醫護人員也沒有聞到酒味。
因此法官認為,保險公司既不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陳男有酒後駕車、違反道路交通法規的除外責任情形,則保險公司抗辯陳男死亡係屬保險契約約定的除外責任,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主張,即非有據,為無理由。
因此,陳母要求保險公司給付100萬元保險金,及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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