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金管會今(29)日公告最新裁罰案,遠雄人壽辦理不動產投資資金運用作業違反保險法規,經限期改正期限屆滿後仍未改善,又收一張200萬元罰單。
金管會指出,依照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規定,保險業對不動產投資,以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且保險業所投資的不動產,應依照法令所訂的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以收益的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辦理。
遠雄人壽100年4月27日取得投資性不動產,就案關不動產規劃興建住宅大樓並出售,但未於展延即時利用期間(107年5月至107年12月底)達成所規劃銷售目標,不符合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金管會在108年6月12日以核處罰鍰、予以糾正,並命1年內處分或出租案關不動產,使其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規定。
遠雄人壽收受裁處書次日起至109年6月10日止,投資性不動產累計銷售65戶及85車位,截至109年12月31日止更新數據,累計銷售100戶及131車位,尚餘100戶及146車位待出售,顯示未依裁處書所定期限處分或出租案關不動產,仍未符合相關法令規範。
遠雄人壽表示,案關土地開發為銷售型不動產,目的為銷售房屋及車位獲利,而非出租,自不適用處理原則關於「出租率」的規定;又稱已銷售65戶、85車位、自結報酬率4.6%,與處理原則所訂法定收益率1.345%相較已逾3倍。
但保險局指出,保險業以出售為目的所投資的不動產,應以該保險業所持有不動產現狀判斷是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規定,至於已出售的不動產,並非認定標的,且遠雄人壽所持有未出售餘屋,雖達可使用狀態,但未為利用,處於未即時利用狀態且無任何收益。
綜上所述,保險局認定遠雄人壽未符合不動產投資應以即時利用並以收益為限的相關規定,經限期改正屆滿後仍處於未即時利用狀態,違規事實明確。
針對遠雄人壽違法行為,金管會處罰鍰200萬元、予以糾正處分,並命於111年12月31日前處分或出租案關不動產。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者,以保險資金辦理不動產投資,應確實遵守保險法有關不動產投資應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為限的規定,並強化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機制,以維護保戶權益及健全公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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