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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消息

2021/07/09

這類人申報遺產稅不受「6+3」個月限制 條件、延長時間一次看

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不受「6+3」個月限制。(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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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瑞瑾

一般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如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不過,有一種人可以例外,不受「6+3」個月限制。

北區國稅局指出,如果是由國稅局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的遺產管理人,其申報期限自法院指定日起算,如依法已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可於申報期限內申請延長申報期限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辦理,不受「6+3」個月申報期限的限制。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須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的期間,公告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報明債權,及受遺贈人聲明願不願意受遺贈,如此一來,遺產管理人根本無法在前述「6+3」個月期間內清點財產,正確申報遺產稅。

因此,財政部73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65430號函釋規定,類此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的案件,如已依規定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可以申請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限的規定,如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申報,以免遭處罰鍰或加徵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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