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一般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如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不過,有一種人可以例外,不受「6+3」個月限制。
北區國稅局指出,如果是由國稅局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的遺產管理人,其申報期限自法院指定日起算,如依法已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可於申報期限內申請延長申報期限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辦理,不受「6+3」個月申報期限的限制。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須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的期間,公告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報明債權,及受遺贈人聲明願不願意受遺贈,如此一來,遺產管理人根本無法在前述「6+3」個月期間內清點財產,正確申報遺產稅。
因此,財政部73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65430號函釋規定,類此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的案件,如已依規定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可以申請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限的規定,如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申報,以免遭處罰鍰或加徵利息。
即時新聞資訊不漏接》》》快來追蹤好險網 Telegram 頻道
《延伸閱讀》
《3神隊友助攻!6大壽險上半年賺破2千億 7、8月獲利再戰新高》
《新台幣轉貶逼近28元關卡 三類民眾買美元保單別再猶豫了!》
《搶救業務員!壽險業推6~8個月免考核 佣金加碼每月最多還有2.2萬補貼》
《紓困孤兒有救了!打工族1萬補貼「4月有保都能領」 這天起開放登記》
《1~3萬紓困金加碼6.3萬人可領!這類人免申請直接入帳 業務員也可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