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聞編輯中心
前老董掏空國華產險11.9億 高院更一審改判10年6月刑
國華產險前董事長王錦標挪用公司11億9691萬資產,還美化財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上午依保險法違背保險業經營罪、證券交易法虛偽記載罪判王10年6月徒刑,未扣案的犯罪所得6億8758萬元沒收。
檢方起訴指出,王錦標從1997年4月起,透過8家分公司主管協助偽造各地車險理賠證明,待理賠證明匯至總公司後,理賠金便逐筆匯到王的帳戶,掏空資產8億4945萬元。1999年時,王為處理各分公司及保險代理公司業務員的佣金,指示員工提供帳戶,與9家保險代理公司約定以17%為比例,開立超額佣金發票,將剩餘83%的保險代理費匯入自己帳戶,再掏空2億1760萬餘元。
台北地院判王錦標12年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2億元。其他14名員工,也分別遭判刑,但都獲緩刑。
王不服而上訴。王主張,將匯入第一類帳戶的假賠案款項,都作為國華產險處理招攬保險業務所需的超額佣金,他無不法挪用公司財產,國華產險也沒損害,無不法意圖。檢察官也就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除認為原審引妥速審判法來減刑不當外,洗錢防制法部分被認定無罪也有違誤。
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的事實、金額認定與一審有異,因此撤銷改判,不過對於王否認犯罪、檢察官指摘原判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更一審認為無理。
更一審認為,王錦標以虛增理賠案、保險代理人公司超額發票、購買員工私人發票等方法,指示總公司人員、各分公司經理、管理科長、會計人員,經由輸入不實會計資料等內部流程,將國華產險帳戶內資金轉入個人帳戶內,金額高達11億9691萬元,除其中5億932萬匯回外,其餘6億8758萬元流向不明。
高院更一審認為,王錦標時任國華產險公司董事長,應該以高度職業道德標準戮力經營公司,但他卻挪用公司資產,導致國華產險蒙受巨額損失,也危害金融保險秩序。而王為美化公司2003年度財務報告,竟虛增對瑞士再保險公司的應收帳款,進而申報、公告,嚴重影響公司股東權益和公開發行市場的穩定,因此判他10年6月徒刑,並沒收6億8758萬不法所得。
(聯合報/文:王宏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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