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一名保戶患有三高且長期接受治療,卻在投保失能險時隱匿體況、未據實填寫健康告知書,被保險公司抓包解除契約。保戶稱是招攬業務讓他不用填寫告知書,氣得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卻仍然被法官判決保險契約無效。
張姓保戶2018年10月間,向保險公司簽訂「失能照護終身保險」契約,繳費期為20年、保障直到終身。張男在投保時已有高血壓、糖尿病、高血脂、痛風等疾病,並且持續就醫、服藥,但未於保險契約告知事項欄位確實回答體況。
隔(2019)年4月,張男收到保險公司發出的存證信函,表示要與他解除保險契約,張男不服被解除契約,便向保險公司提起訴訟。
張男表示,當初招攬的業務員沒有讓他填寫及勾選告知事項欄,他未據實填寫告知事項的過失,應由保險公司負擔。且在保險公司發現不實填寫告知事項時,距離簽約已超過1個月,解除契約的行為於法不符、不生解除效力,主張保單的契約效力仍然存在。
保險公司則指出,張男在投保前,就曾因痛風、高血壓、高血脂及糖尿病,多次至診所接受診療,卻在契約告知事項欄中隱匿資訊。保險公司更強調,業務員沒有權限代替要保人告知體況,張男既在契約的告知事項文件上簽名,自有隱匿體況資訊的事實。
保險公司另主張,他們2019年3月調閱張男病歷資料發現有異後,就在同年4月向張男為解除契約意思表示,符合保險法第64條規定。
法官心證指出,保險公司在2019年4月通知解除保險契約,距離知悉張男病情未超過1個月,距離契約訂立時間也未超過2年,與保險法第64條第3項解除契約的規定相符。
除此之外,張男在告知事項「最近2個月內是否因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過去2年內是否曾因健康檢查異常,經建議接受治療」、「過去1年內是否曾因患有痛風、高血脂症,接受醫療治療、診療或用藥」、「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患有高血壓症、糖尿病,接受醫療治療、診療或用藥」等欄位,全部都勾選「否」,並在「要保人簽名欄」、「被保險人簽名欄」簽名。
法官認為,以張男長期擔任公司負責人的經驗、智識來判斷,他在要保書告知事項上簽名,就代表他同意對簽名內容表示負責。且張男無法針對自己履行告知義務進行舉證,也無法證明自己未有心破壞契約的「對價平衡」,其契約有效的主張自屬無據。
法院最終判決,張男與保險公司間的保單契約,已由保險公司在2019年4月,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合法解除,張男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保險契約法律關係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可再上訴。
保戶必須注意,簽訂保險契約「誠實告知」很重要,且要在保單的「告知事實欄」確實回答問題與簽名,無法由任何人代為履行告知義務。若是保險公司抓到保戶未履行告知義務,可以直接解除契約,屆時將是保障、保費2頭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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