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保單到期後未領回的滿期金,不符合可免稅的人壽保險金條件,仍需納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一名婦人打算用養老險準備退休金,保單到期後卻沒有如數領回,過世之後全都變遺產,讓繼承人得多繳200萬元稅金。
一名婦人為了準備退休養老金,在保險業務員的推薦下投保一張6年期養老保險,約定保單到期後可以領回2,000萬元滿期金,若在6年內不幸身故,也有身故保險金可以留愛家人。
婦人投保目的是讓自己能有退休基金可以運用,因此將生存滿期金的受益人寫為自己、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是兒子。但在保單到期之後,婦人並未將滿期金領回。
又過了數年,該名婦人不幸因病逝世,兒子在申報遺產時才發現婦人還有這張到期保單未領回,原以為可以做為免稅的保險金,卻在申報時被點出漏報遺產。
根據遺贈稅法規定,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死亡保險金,不需要納入遺產總額,也就是該筆保險金不需被課徵遺產稅。
不過,已滿期的保單,滿期金是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的資產,不屬於「死亡保險金」,因此該名婦人2,000萬元的保單滿期金,需要與其他遺產合併計入遺產總額,並課徵遺產稅。
假若免稅額度已滿,這筆滿期金以基本稅率10%計算,就等於婦人兒子需要多繳200萬元遺產稅,不僅沒有達成當初投保目的,更是讓繼承人身負重稅。
民眾在利用保單規畫退休資產、傳承事宜的時候,要留意各項稅務規定,且一定要盡早做好安排,以免突如其來的意外,讓自己的財務規劃大打折扣。
而繼承人在申報遺產時,務必要將保單免稅條件看清楚,要是少報、漏報遺產,除了得面對巨額稅金,還得被罰款。
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應領未領的滿期保險金,不屬約定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因此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保險法第112條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該滿期保險金應併計遺產總額課徵,納稅義務人應加以注意,避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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