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住院醫療險理賠針對同一疾病、同一醫院的住院天數有不同限制。一名男子因腦中風住院治療,病情好轉後連續換了三家醫院復健,還要求醫院「讓他住院」藉此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近百萬元保險金,但仍被保險公司以「非必要」為由拒絕理賠。
黃男在96年8月23日向遠雄人壽投保20年期終身壽險,並附加癌症險、住院日額醫療險等保單。107年1月20日時,黃男突因左側肢體無力與言語不利跌倒,被送至醫院就醫,經核磁共振顯示為右囊梗塞,頸部超音波顯示右中腦動脈局部阻塞。黃男病情穩定後,在107年2月20日轉至復健病房持續治療,至107年8月23日出院。
黃男出院後接著到過三家不同醫院住院、復健,且幾乎是「無縫接軌」換醫院住。(107年8月23日至107年9月6日在第一間醫院、107年9月11日至108年1月2日在第二間醫院、108年1月2日至108年1月21日在第三間醫院。)
黃男持歷次就醫診斷證明向遠雄人壽申請保險給付,遠雄人壽僅給付第一次治療期間(107年1月21至同年8月23日)的住院保險金,後來三次住院復健的理賠申請,遠雄人壽全都以「非必要」為由拒絕理賠。
黃男主張,每一次住院都有醫師診斷證明書表示需要住院進行治療,且自己都依規定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治療,已符合保險契約關於「住院」的約定,要求遠雄人壽應依約支付保險理賠金共99萬2,250元。
遠雄人壽則表示,黃男住院期間主要接受復健治療,偶而才有藥物或中醫科針灸治療,並無其他病況不穩的情形與積極性或侵入性治療行為,上述治療皆可由門診追蹤,沒有住院治療必要性。
此外,依照黃男護理紀錄顯示,他在107年7月27日之後肌力並無變化,可見沒有明顯復健實益。且在三次住院復健期間,黃男請假外出時數經累計高達399小時又30分鐘,可見黃男並無住院治療的急迫與必要性。
法官為此函詢三家醫院,第一家醫院回函中提及「住院是因黃男申請,且因病況穩定,有改善跡象後出院」;第二家醫院指出「因避免家屬舟車勞頓因而採住院復健方式治療」,且未說明是否有住院必要。
第三家醫院回函中也沒有提及有何住院必要性,僅稱中風一年內可以住院接受復健治療。法官認為,以上種種皆難認黃男無法以門診進行復健療程,有在三家醫院住院治療的必要。
法官認為,黃男復健住院實際上應無住院治療必要,對於黃男主觀認知,或醫師配合主觀意願而允許住院治療所為的醫療處置,均難謂符合保險契約「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的保險金給付要件,最終判決遠雄人壽免賠99萬2,250元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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