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ew觀點】
據新聞指出,28歲林姓男子前年購買一輛新車後,向保險公司投保失竊險,去年9月保險到期前一天向警方報案供稱汽車失竊,並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80萬。警方認為林姓男子太好運,殊不知「保險」就是帶給客戶合法且應有的好運。
車險可區分為車體損失險(分為甲式、乙式、丙式,投保時三式擇一)、竊盜損失險、第三人責任險(分為體傷強制(任意)險、財損險)。汽車竊盜損失險承保被保險汽車在保險期間內(一年)因遭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由保險公司負賠償之責。承保整台汽車遭竊、遭搶或遭盜之損失,但不保置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對於固定裝置於被保險汽車之零件或配件(如:汽車音響等)的單獨失竊,需附加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附加條款,汽車音響單獨被竊才有賠呦!目前也有產險公司推出的汽車竊盜損失險包含零、配件的損失(直接將附加條款包含於汽車竊盜損失險中),固定裝置係指汽車製造出廠時已裝配於車上的,自行加裝或改裝的零配件並不包含於承保範圍內。
各位保險業務夥伴,汽車竊盜損失險對於客戶車子遭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給予合法且合理的賠償保障,這就是保險補償經濟損失的基本精神,但對於少數客戶不當企圖詐領保險金,法律也會給予應有的處罰,以端正社會風氣。
資料來源:HiNet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