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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遺贈稅提高,高資產客戶保險節稅看這裡!

好險網/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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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w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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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由於這次遺贈稅率再次提高到20%,但依據「遺產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就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具有一定的「免稅」效果,因此讓保險節稅的議題再起。
 
然而,根據壽險業者的說法,近年稅捐單位以「實質課稅」原則,判定不少投保案必須課遺產稅,且在大法官釋憲及修正稅捐稽徵法後,實質課稅已是法律條文,只要被稅捐單位以實質課稅認定要補稅者,很難再去翻盤。
因此,高資產客戶節稅有需求時,需要注意及遵守法律規範。
 
實際以財政部在2013年初,發給壽險公會的「台財稅字第10200501712號」函中,所附的「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來看,可以發現國稅局在保險「實質課稅」的查稅原則,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項特徵:
一、保險費≧保險給付:例如投保內容為6年滿期養老險,保險金額為150萬元,但繳納保險費卻高達近300萬元。 
 
二、躉繳或鉅額繳交保費:例如在2個月內,投保4張保單,總保費超過1億元。
 
三、短期密集投保:例如在4個月內投保3張保單,總繳保費高達600多萬元。
 
四、重病或高齡投保:簡單來說,就是投保時年齡已經80、90歲以上,或是已經罹患癌症等重大疾病。
 
五、舉債投保:例如當事人生前已經擁有鉅額的財產1億多元,但卻向銀行舉債近3000萬元,用躉繳方式投保終身壽險7張保單,保險金額只有2000多萬元,但躉繳保險費卻高達近3000萬元。
 
✸新聞摘要:
遺贈稅率提高到20%,節稅議題再起,但壽險業者表示,近年稅捐單位以「實質課稅」原則,判定不少投保案必須課遺產稅,保戶應避免高齡、帶病投保;大額躉繳及一次投保多張保單;所繳保費高於保額等情況。
 
新聞出處(請點連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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