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一位婦人在今(110)年去世,留下2位成年子女繼承遺產,但2位成年人卻協議拋棄繼承,讓5名孫子女繼承婦人遺產,並列報次順位繼承人扣除額,希望藉此增加遺產扣除額度,然而這種節稅方式,卻遭國稅局打了回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76條第5項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可以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所以,被繼承人的子女均拋棄繼承,可以由次順位的5名孫子女繼承遺產。
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遺產稅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婦人原本有2位成年子女當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應為100萬元(每人50萬元×2人)。
若是子女2人都拋棄繼承,改由次親等5位孫子女繼承,扣除額最高還是2名繼承人的100萬元,規劃隔代繼承財產,並無法增加遺產扣除額度。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向法院拋棄繼承是拋棄身為繼承人的一切地位或資格,繼承人一旦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拋棄繼承生效後就無法撤回。
日前也有一起隔代繼承發生的爭議,一位男子與2名兄弟協議拋棄繼承,由3人的子女繼承遺產。但男子只有1名小孩、其他2名兄弟都各有3名小孩,如此一來男子的小孩只繼承到1/7財產,其他2名兄弟則都各有3/7財產,算起來整整少了5,000萬元,讓他相當不滿,甚至怒告兄弟詐欺,但仍因無法反悔、撤銷拋棄繼承而吃了大虧,因此民眾在申請拋棄繼承前應謹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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