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意外險理賠必須符合外來、突發、非疾病等要素;被保險人故意的自殺行為,更是直接被列在保單條款的除外責任當中。一名男子被發現陳屍火災後的租屋處,家屬申請意外身故保險金,卻被保險公司以「自殺」為由拒賠,法院也因家屬無法證明非自殺,判保險公司免賠500多萬元保險金。
朱男經受雇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一年定期壽險與團體傷害保險,並在另一家保險公司規劃其他意外保障。朱男某日被家屬發現陳屍於租屋處,家屬認為朱男是因火災造成室內燜燒,導致不幸吸入一氧化碳而中毒死亡,向2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不過,地檢署的相驗證明書記載朱男死亡方式為自殺,保險公司因此拒絕理賠家屬保險金,家屬不滿便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承保團險的保險公司給付朱男24倍月薪的保險金共306萬9,600元,另一保險公司則被請求給付200萬元。
保險公司皆主張,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依相驗證明書、法醫解剖鑑定書及火災事故等其他調查資料,皆顯示朱男之死因為自殺,而非意外事故所致,因此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若家屬主張非自殺,需負舉證認。
家屬指出,因租屋處蚊蟲較多,或朱男可能有吸煙習慣,無法排除租屋處是因蚊香、香菸點燃產生微小火源,引發悶燒而致火災,但現場勘查報告未發現租屋有蚊香、煙蒂或煙灰缸等存在,且家屬早在與消防局談話時就自曝朱男沒有抽菸習慣,加上該場火災起火處是租屋處衣櫃內的中層隔板,要點蚊香也不會放在衣櫃內點燃。
參照相關證明資料與證人所述,法官認為,火災是人為刻意所致,且無他人侵入縱火的事跡,另加上家屬無法舉證證明朱男是因意外事故而致死亡,一審判決家屬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為無理由,保險公司免賠。
家屬不服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高院仍維持原判,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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