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一位民眾以本人為要保人購買多張保單,並持續繳納保費多年,後來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兒子,共計移轉保單價值1,800萬元,卻因未依法申報贈與,遭國稅局要求補稅並加處一倍罰鍰,痛失316萬元。
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不僅可用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還可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的權利。
因此,民眾以要保人身分投保的保單,倘若經變更要保人,就是移轉《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為他人所有,經他人允受,即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贈與行為。若變更日的保單價值加計同年度內各次贈與金額,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目前為220萬元),應主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指出,該位民眾變更要保人的行為,是將從前繳納保險費累積的權利價值,無償讓與給兒子,也就是贈與行為。
此外,變更的保單價值合計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民眾未依規定,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查獲核定贈與總額1,80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核課贈與稅額158萬元,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罰鍰,共計損失316萬元。
民眾規劃保單或是變更要保人時,都應留意國稅局相關的課稅規範,最好分年、及早安排起來,以免一時間移轉大筆資產,導致重稅上身,且應依照規定如實申報。在規劃的同時,也最好尋求專業保險業務人員協助、釐清課稅規範,以免如同這位民眾一般損失慘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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