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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5

國稅局提醒報稅2大注意事項及避免11個地雷區

好險網/公孫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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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w觀點】

 

✸觀點: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已經正式開始,國稅局也提醒民眾重要規定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一)免稅額:每人85,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7,5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180,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詳附表
 
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實施,交易之房屋、土地屬新制課稅範圍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值得注意的是,個人交易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即使虧損也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未依限辦理申報會有罰鍰,如有應補稅額,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這兩項罰鍰擇一從重處罰。
 
此外,國稅局也特別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
 
一、未依規定合併申報:
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除非已婚,否則還是要跟父母合併申報;符合下列情形之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可分開申報:
(一)夫或妻於105年度或以前年度已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二)夫或妻於105年度或以前年度已依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者,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
三)夫或妻已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或於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可檢附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另外,夫妻若因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必須在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分居。
 
二、免稅額申報問題:
每人免稅額為8.5萬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2.75萬元;但若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仍為8.5萬元。
 
三、扶養親屬申報問題:
誤報扶養20歲以上未在學、服役、待業或在補習班補習的有謀生能力子女或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重複申報扶養父母;或申報未同居一家無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
 
四、漏報所得:
僅申報以憑證(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未申報其他來源的所得資料(如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私人間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佃農補償費或獨資、合夥組織資本主、合夥人經營事業的營利所得等無需開立憑單的所得);或是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
 
五、保險費申報問題:
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最多可以申報2.4萬元(全民健保費可全數申報),但只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才能申報,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保險費不能申報扣除,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
 
六、教育學費申報問題:
就讀大專以上的受扶養「子女」,教育學費才可以申報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都不能申報扣除。
 
七、醫藥費申報問題:
美容整型支出、看護支出等,因不屬於醫療範圍,所以都不能申報扣除;醫藥費有保險給付部分應該先予減除,不足的部分才能申報扣除。
 
八、捐贈申報問題:
低價買進不實捐贈收據、列報未設立登記團體的捐贈等,若經查獲虛列捐贈扣除額將會被補稅並處罰;又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的款項,因屬有對價關係,也不能申報捐贈扣除;另對公益慈善團體的捐贈,申報金額不能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
 
九、房屋貸款利息申報問題: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扣除30萬元,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且不能同時申報房貸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惟如在同一課稅年度有房貸利息與租金支出,在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可按月份分別計算限額列報扣除,詳附表
 
十、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申報問題:
不得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十一、合併申報錯誤:
申報當年度(106年)結婚,於所得年度(105年)並無婚姻關係,應分開申報,以免受罰;另如於105年結婚宴客,106年始辦理結婚登記,105年度夫妻亦須分開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也特別說明,綜合所得稅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可就前兩者選擇金額較大者申報較為有利;惟經選定採標準扣除額,或採稅額試算確認,或未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時未採用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補辦結算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新聞出處(請點連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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