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國稅局查獲一起資產傳承逃稅案,一位剛成年的男子從境外公司收到50萬美元,還稱是「境外投資所得」,結果竟是他父親透過自己投資的境外公司移轉資產,父子謊言最終仍遭國稅局戳破,連補帶罰損失逾200萬元。
一位民眾在2019年間,收到某境外公司匯入的50萬美元(約新台幣1,600萬元),民眾聲稱是境外投資所得,但卻未提供投資證明,此外,這位民眾才剛成年,明顯沒有投資資力。
國稅局認為事有蹊蹺,深入追查竟發現,該間匯款的境外公司是民眾父親投資的境外公司,這名父親為避免在國內資金移轉遭國稅局查核,選擇以境外公司帳戶直接、分次匯款給兒子。
國稅局表示,民眾父親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身分,將自身持有的境外財產贈與其子,核屬贈與,因未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除補稅外亦遭處罰,得多繳超過200萬元給國稅局。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範,只要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將所持有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與他人,都應課徵贈與稅;財產範圍包含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權利。民眾如將財產贈與他人時,應注意於贈與日起30日內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只要我國國民,不論贈與境內或境外財產,均應依法繳納贈與稅;如非屬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將境外財產贈與他人,就不屬贈與稅課稅範圍。
國稅局強調,民眾如有應申報贈與稅的贈與行為,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應趕緊依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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