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國稅局日前查獲一起遺產稅漏報案例,一位民眾生前贈與配偶3,000萬元,這部分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他又另外贈與媳婦220萬元,因在當年的贈與免稅額內,未主動申報贈與稅。
沒想到,該位民眾在贈與財產一年多後不幸過世,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繼承人未將這2筆贈與(總計金額3,22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因此要求繼承人補行申報。計算下來必須補繳不少稅款,使繼承人們一時之間慌了手腳。
國稅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此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因此每年在免稅額度內的贈與,免課贈與稅。
不過同法又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的財產,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說明,該位民眾贈與與死亡的間隔時間不到2年,2筆贈與屬於贈與特定親屬的「擬制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仍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再次強調,被繼承人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的財產,不論贈與時是否免納贈與稅,只要在贈與後2年內死亡,這些財產都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也須確實申報,否則不僅會被要求補稅,更慘還得被處2倍以下罰款。
資產傳承要「超前部屬」,但也必須考量到全方位風險。除了每年在免稅額度內安排贈與之外,也別忘記還有「擬制遺產」這條規定,因此更應做好預留稅源規劃,否則小心因為突如其來的意外,導致傳承大計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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