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一位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列舉扣除項目將自己76萬多元的治療費用申報扣除,但沒想到卻被國稅局通知,其中的74萬元已有保險給付轉嫁負擔,因此不能列在扣除額中,民眾不服申請復查仍被駁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金,不論是實支實付型,或無須提供醫藥費收據的日額型,只要屬於受有保險給付範圍,就不能再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國稅局指出,該位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76萬餘元,其中的74萬餘元為住院日額型醫療保險理賠金,是按住院日數定額給付的保險金,雖無須檢附醫療單據即可申請理賠,但該給付的理賠金是因住院而給付,依所得稅法規定不得再申報扣除。民眾雖不服申請復查,國稅局仍予以駁回。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立法意旨,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在計算綜合所得稅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因此醫藥費如已受領保險給付,則不得再申報扣除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費時,除須確認是屬醫療性質費用,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的醫療院所外,應將醫藥費逐筆減除各險種的保險給付後,如有未獲理賠的醫藥費才可以列報扣除。
住院醫療險、實支實付醫療險等健康險保單,都是民眾最常見的基本保障,接受治療之後可以動用保單進行理賠,但仍要注意相關的報稅規定,以免因不熟悉稅法慘遭國稅局連補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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