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ew觀點】
✸新聞摘要
立法院9日三讀修正通過保險法第163條條文,增訂在主管機關指定的適用範圍內,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應主動提供書面分析報告,至於書面分析報告適用範圍,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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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一陣子,許多在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可能都有一肚子的苦水與不平。因為過去依保險法第163條第6項規定,提供給保戶的書面分析報告,就只有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才需要。這也讓許多保經公司業務員覺得不平。
平心而論,保險法第163條第6項規定立意良善,惟不分投保金額、險種一概納入規範,似過於繁瑣勞費且易流於形式,尤其對於一般民眾主動投保之普遍險種,諸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旅行平安保險等險種,洽訂保險契約前強制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提供書面分析報告,並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於消費者之保障助益有限,屢因投保程序繁瑣、資源浪費而為人詬病,有礙保險業務發展,也有違立法初衷。
未來法律修正之後,保經公司的業務員可以集中時間與精力,彙整與收集出最適合的商品組合,對於消費者也更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