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什麼樣的資產最有保障?答案是「保險」!一名男子欠國稅局超過805萬元贈與稅金,國稅局要求保險公司交出男子的保單價值準備金120萬元,卻被保險公司拒絕給付。國稅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也被判敗訴。
張姓男子積欠國稅局贈與稅高達805萬餘元,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署查到張男於1985年間,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退休年金終身壽險」,便以扣押命令扣押張男該張保單的財產權利,禁止張男在積欠的贈與稅款總額範圍內收取或處分該張保單的價值(扣押當日累計的保單價值共120萬餘元),不可變更受益人、保單內容,亦禁止保險公司對張男給付年金。同時,要求保險公司向國稅局給付120萬元。
該張執行命令送達保險公司後,被保險公司聲明異議並拒絕給付。保險公司指出,保單終止權為專屬要保人一身行使的權利,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終止權,且在保險契約終止前,要保人對保險公司沒有債權;此外,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價金)、解約金,與定存、基金性質不同,執行法院無從依債權人聲請,對未經終止的保險契約保價金、解約金強制執行。
保險公司還主張,張男已在1998至2007年間領取年金給付,不得終止本件保險契約,保險契約既未經終止,自無須給付國稅局解約金。
國稅局則反駁,保價金為要保人累積的保險費,要保人對保價金有實質權利,保價金經保險契約終止後所生解約金,依法歸屬於要保人,可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且保險法規定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人身保險,應只適用單純生存年金保險,最低保證年金或性質類似儲蓄的確定年金保險,則不應適用。
張男投保的該張保單,並非單純生存年金保險,縱然已領取年金,仍可終止契約,且張男已出境多年未入境,足見他已對於本件保險棄於不顧,保險契約終止對他的權益並無重大影響。
法官則認為,扣押命令到達保險公司時,張男並無已可請領而尚未請領的保險給付,在張男領取年金後,保險契約也無法終止,既然該張保險契約未經張男終止,他對於保險公司亦無任何解約金債權存在,沒有可執行的標的。
法官還指出,行政執行署不應自行創設法無明文的執行手段,沒有處分或終止義務人與他人間財產契約的權利,更無從代位義務人終止財產契約,判決國稅局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單解約金120萬餘元的要求於法無據,不應准許。本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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