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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瑞瑾
許多父母會在孩童出生時就安排投保,但投保前要留意新生兒的健康篩檢順序。一名媽媽在孩童出生後安排聽力檢查未通過,投保時卻在健康告知書欄位勾選「否」,二次檢查後確診聽力有異想申請失能理賠,被保險公司以「帶病投保」為由拒賠,一、二審法院也都判決保險公司免賠。
蘇姓婦人自然產下一名嬰兒,出生後醫院為嬰兒做第一次新生兒聽力檢查,結果為不通過,護理師說明「有可能是新生兒外耳道羊水未乾、堆積、耳道胎脂阻塞、嬰兒持續哭鬧、噪音干擾儀器而無法完成初篩」,請父母不用太擔心,並安排嬰兒滿月後再做一次篩檢。
蘇婦指出,當時醫院並未交付聽力檢查文件,他們也未察覺任何異樣,就帶嬰兒回家。嬰兒取得身分證字號後,蘇婦即為嬰兒安排投保失能照護終身險,並附加意外身故及失能保險金、實支實付傷害醫療險、骨折及脫臼手術傷害保險,及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孩童滿月後在醫院完成第二次聽力檢查,結果又是不通過,這次醫院就有將新生兒聽力檢查紀錄表給父母。蘇婦又再為嬰兒安排另一家醫院的聽性腦幹反應檢查,結果顯示雙耳至90分貝無反應,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90分貝以上,其病名為「雙側聽力障礙」。
確認有聽力障礙後,蘇婦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要求保險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失能復健補償保險金共84萬元,但保險公司以保險契約違反要保書告知事項為由,寄發存證信函拒絕理賠,同時解除保險契約。蘇婦不滿被拒賠又被解約,向保險公司提起訴訟。
針對蘇婦「投保時不知嬰兒有聽力異常」的主張,保險公司表示,依照金管會的要保書填寫說明,健康檢查有異常的情形,包含健康檢查結果異於檢查標準的正常值或參考值,或是醫師要求或建議作進一步追蹤、檢查或治療。這名嬰兒新生兒聽力篩檢第一次檢查為「不通過」,就表示檢查結果有異常,且有必要再做第二次聽力檢查,蘇婦明知嬰兒雙耳聽力篩檢不通過的事實,還在要保書告知事項第3項「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這項勾選「否」,顯已違反據實告知義務。
蘇婦還引用金管會保險局會議決議,主張「新生兒篩檢並非健康檢查」,且要保書告知事項未揭露「新生兒聽力篩檢」屬健康檢查範圍,所以她就此部分可以不負誠實告知義務,但保險公司反駁,保險局所指的新生兒篩檢專指「衛福部規定的21項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新生兒聽力篩檢不在範圍之內,既然檢查結果有異,就該據實告知。
一審法官認為,醫院在第一次聽力篩檢時就有將「不通過」結果告訴父母,並安排第二次檢驗,可見醫院已告知蘇婦第一次檢查結果為不通過,且有必要再做第二次聽力檢查,而非告知第一次聽力檢查「未完成」。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亦明確表示,新生兒聽力篩檢並不含在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故蘇婦執金管會會議決議主張新生兒聽力篩檢非屬告知事項第3項「健康檢查」範圍,且要求保險公司需於要保書寫名「聽力檢查屬檢康檢查範圍」,她才須告知聽力檢查的結果等說詞,自屬無據。
一審判決蘇婦違反據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可合法解除契約,其以受益人身分請求給付保險金84萬元的要求不應准許;蘇婦不服上訴至二審,二審法院仍維持原判,全案確定。
新生兒投保 健康檢查順序要對
國民健康署提供21項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新生兒篩檢)費用減免,只要新生兒出生48小時採取微量腳跟血,就可以完成21項新生兒篩檢,雖多數疾病的發生率約在萬分之一以下,但若未經適當治療,有可能造成永久的神經與身體損害後遺症。(完整篩檢項目見下圖)
一般新生兒篩檢會在出生2天時採檢,若檢測結果有異常,會在3天內告知要複檢,直到確診最快大約有7天時間,因此,父母如果想為小孩辦理投保,最好可以在出生7日之內、還不知道篩檢結果的時候盡快辦理。
新生兒篩檢並不會影響爸媽為寶寶投保的權益,只要投保年齡為0歲新生兒,就可以排除等待期間規範;如果投保後,小孩因為這21項疾病導致住院治療,在金管會的規定下,保險公司還是得理賠。家長也切勿為了保險,延後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而錯過治療黃金期。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父母等到篩檢結果出來才投保的話,若是篩檢結果為陽性,投保時就要在要保書告知事項的健康檢查該項當中,註記有異常情形,這時保險公司可能會等到確認體況之後,才會決定是否承保。
此外,若想進行21項新生兒篩檢之外的其他自費篩檢項目,就要受等待期30日的規範,因此爸媽如果想要為寶寶進行全方位健康檢查,最好的時間是在投保後30天,也就是等待期過後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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