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要保人、被保險人為不同人的人壽保險保單,其保單價值在要保人身故後需納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民眾會以變更要保人方式,將保單權利移轉給子女,雖然此舉可以解決遺產稅,但仍要留意會有贈與稅問題。
林姓民眾今年年初贈與現金220萬元給子女,又於10月2日時,將保單價值100萬元的保單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國稅局指出,因林姓民眾同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320萬元(現金220萬+保單100萬),已超過今年度免稅額220萬元,超出的100萬元部分,須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11月1日前)至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按當年度稅率10%計算課徵贈與稅,他需繳納10萬元贈與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因保單具有財產價值,若變更保單要保人,等同將保單價值贈與他人,自應申報贈與稅,且要注意申報時應將同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併入計算。
許多父母在孩子小時候都會以自己為要保人、孩子為被保險人規劃保單,待孩子成年時,便會以變更要保人方式將保單權益移轉給子女;移轉時要留意保單價值與當年度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只要超過當年度的贈與免稅額(110年為220萬元),多出部分就必須課稅。
此外,有不少人是在不久於世時,才發現保單價值會被納入遺產總額課稅,急匆匆進行變更要保人動作。但死亡前2年贈與(變更要保人)給特定親屬的財產,同樣也會被納入遺產總額,因此若有意以此方式傳承資產,還是要盡早著手安排,避免節稅不成反遭課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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