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王姓男子投保後不到2年就身故,家屬申請理賠時被保險公司發現帶病投保,保險公司依法解除契約,並與家屬達成和解、返還已繳保費。沒想到家屬仍認為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還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王姓男子在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民國107年8月間,向保險公司投保美元利變壽險,保額為17,000美元。王男於109年3月過世,家屬隔月就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審閱王男病例時發現,王男隱瞞高血壓病史投保,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解除契約,其後與家屬達成和解,依和解約定退還已繳保費11,847.09美元。
王男家屬在達成和解後還想領保險金,向法院主張保險公司以和解方式支付解約金,該和解並無效力,要求仍應給付保險金24,055美元。
保險公司反駁,王男在投保前就患有高血壓症就醫,簽立保險契約時,並未在要保書的健康告知事項中誠實告知,且其身故原因與高血壓具有因果關係,保險公司可依法解約、不負理賠責任。此外,他們已與家屬達成和解並返還保費,家屬已無該張保單的保險金請求權。
法院認為,王男在被保險人告知事項中的有關高血壓的詢問欄位勾選「否」,足以影響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又依王男死亡證明書記載,王男生前罹患的高血壓症,與他的死亡確實有因果關聯性,王男既然是因投保前已罹患的高血壓症死亡,保險公司自得依保險法第64條第2項規定解除契約。
另一方面,保險公司發現王男帶病投保後,就以存證信函通知將解除契約,因王男已身故,由法定代理人合意確認,和解書明確記載將退還保費並解除契約,家屬也確實收到保險公司退還的保費,可證明保險公司已依和解書返還和解金即保費。
法官綜上認為,保險契約已經保險公司行使解除權而不存在,且雙方已達成和解、保險公司也依照和解契約返還已繳保費,因此王男家屬主張契約繼續存在,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的要求不可採,駁回家屬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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