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民眾規劃資產移轉時必須注意,將生存保險金以給付受益人方式交給子女,仍會涉及贈與行為。一名婦人以自己為要保人投保16張外幣壽險,被保險人、受益人都是3名子女,保險公司給付滿期金、生存保險金給子女後,黃婦被國稅局認定贈與財產,不僅要求補稅還被處1倍罰鍰。
黃姓婦人於民國96年至105年間,以自己為要保人、3名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投保16張外幣壽險;107年間保險陸續到期,保險公司給付生存保險金、滿期金給3名子女,換算新台幣後價值約976萬元,子女收到保險金後,其中2人匯回部分保險金給黃婦。
黃婦未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遭查獲,國稅局核定她107年度贈與總額為445.7萬元,贈與淨額為225 .7萬元,應納稅額22萬餘元,因她未依法申報贈與,再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22萬餘元,等於黃婦連補帶罰損失44萬餘元。
黃婦不服處分申請復查,獲追減罰鍰後仍有應納稅額0.8倍的罰鍰(約18萬元)。她仍對復查決定仍然不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經財政部駁回訴願,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黃婦主張,3名子女是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受領保險公司給付的滿期保險金或生存還本保險金,是依保險法及保險契約規定享受利益。且保險公司直接給付保險金給3名子女,並非她,因此她沒有以保險金無償移轉給子女的贈與行為。
國稅局則表示,子女3人於107年間,陸續受領保險公司所匯共16張保單的保險給付約976萬元,而且在保險金給付後數日,有銀行襄理告知黃婦此舉涉有贈與行為,她便交代其中2名子女各將12萬元澳幣(約新臺幣530萬6,400元)匯回自己戶頭,顯見黃婦已知悉將期滿保險金給付存入子女等3人銀行帳戶的行為,確屬贈與行為。
國稅局指出,此舉相當於黃婦將自己交付保險費所累積的保險利益無償移轉子女,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的贈與行為構成要件,且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其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的違法情形成立,扣除2名子女匯回的保險金後,核定贈與金額約445.7萬元,並無不合。
法院指出,黃婦是3名受益人的母親、也是保險的要保人,對子女3人的生命及身體有保險利益,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16張保單的保險金給付,是黃婦基於保險法與保險契約規範內容,交付保險費所累積的保險利益,並由子女3人直接受益,應認此行為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的贈與行為,財政部原處分並無違誤,駁回黃婦告訴,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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