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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堵理專弊案 金管會要推責任地圖
防堵理專弊案,金管會研擬比照英國等國外作法,全面要求銀行要劃出「責任地圖」,當發生理專弊案等重大缺失時,可依循地圖追究責任。責任地圖的範圍,除總經理等經理部門人員外,也包括董事會成員,新制預計明年採行。
英國多年前就要求銀行劃出高階經理人「責任地圖」,並出具聲明書給主管機關,必要時可追究責任。
以台灣情況為例,當發生理專A錢弊案後,到底誰該負責,目前各家銀行作法不同,有些銀行有明確的責任分工,有些銀行則沒有或分工不明確,出事後就會互推責任。建立責任地圖後,可以清楚看出各個分層負責的人。
有鑑於理專A錢弊案層出不窮,金管會正研議要擴大到所有銀行,都必須能劃出「責任地圖」來。知情官員表示,金管會目前只有針對銀行申請開辦高資產客戶業務時,要求要建立責任地圖,地圖上要能清楚呈現,各項責任範疇的預定負責人,比如,產品設計是誰負責、行銷是誰、風控又是誰。
目前為止,金管會已核准七家銀行開辦高資產客戶業務,獲核准開辦的銀行,必須進一步設置問責委員會,或指定現有委員會,落實問責制。如果銀行辦理這項業務發生重大違失時,可以透過問責制度,追究應當責的督導管理人員責任。
為建立責任地圖制度,金管會研議修改的法令,主要有兩部分,包括第一,先修改內稽內控辦法,增訂責任地圖相關規範。
第二,修改銀行法。知情官員表示,會有涉及修法問題,主要是因為現行銀行法第61之1條規定,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可採取相關處置措施,包括停止銀行部分業務、對經理人及董監事解職或停職一定期間等,這項規定的前提都是「銀行有錯」。
但如果銀行沒有違反法令時,就無法處分到下面的經理人、董監事。
舉例來說,如果A銀行的理專挪用客戶資金,案件爆發時,負責相關業務的副總,已經離開A銀行,轉到B銀行擔任總經理,這種情況下,因B銀行並沒有違反法令,主管機關無法引用61之1,處分B銀行的總經理。
(經濟日報/文:邱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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