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一名保險業務員向保戶招攬保單,保戶原計畫以保單借款給付新保單的保費,最後則因認為沒有投保而必要作罷。出於對業務員的信任,保戶將保單借款的還款共51萬餘元交給業務員,沒想到卻被全數私吞;東窗事發後,該名業務員被依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
彭姓業務員於2016年間招攬蕭男投保保險,蕭男為給付保險金,向保險公司分別借款44萬8,000元及7萬元,合計共51萬8,000元。
蕭男後來認為沒有投保必要,又從自己的銀行帳戶提領51萬8,000元交給彭姓業務,委請彭姓業務將該筆款項繳還保險公司,清償2筆保單借款。
不過,彭姓業務收到蕭男交付的款項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犯意,未將款項繳還保險公司,反將51萬8,000元侵占入己。直到蕭男接獲保險公司催繳保單借款利息的通知後,才發現彭姓業務未將款項繳還保險公司。案經蕭男訴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彭姓業務員一審時矢口否認犯行,上訴至高院後才坦承犯行,且與蕭男另行達成和解,將7萬元交還蕭男,由蕭男向保險公司清償其中一筆保單借款。
高院認為,彭姓業務員為保險業務員,負責招攬保險契約、提供保戶服務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基於業務關係所收取蕭男用以清償保單借貸的款項51萬8,000元,屬於其業務上所持有物,但卻全數予以侵占,縱使他後來將其中7萬元返還蕭男用以清償保單借款,但侵占罪屬即成犯,其行為仍屬業務侵占無訛。
高院指出,彭姓業務員犯後坦承犯行,且與蕭男達成和解,態度尚稱可取,予以撤銷改判。最終判決彭姓業務員所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應依雙方和解條件履行給付義務,返還52萬9,089元,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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