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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女性產檢假加碼到7天 配偶也可請陪產檢假
現行勞工懷孕產檢假5日、配偶陪產假5日,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明定受僱者在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7天產檢假;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也應給予7日陪產檢及陪產檢假,薪資均照給,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會今年7月1日提出修法版本,因應少子女化困境,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之環境,促進工作及家庭平衡,並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內容包含配合產檢次數增加為14次,將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請立法院審議。
本次修法也刪除「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未來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受僱者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責任。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受僱者於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7日;受僱者陪伴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
條文規定,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超過5天的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 ,應給予產檢假超過5天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
條文明定,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的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以及調整工作時間。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的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聯合報/文:李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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